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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工休病假自己承担医疗、养老保险合法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1 1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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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一名纺织女工,工龄27年,因颈椎病休假两个月。厂里规定,休病假不满整个月的,每天倒扣五元,医疗养老保险厂里承担;若全月休病假则无工资,自己承担医疗养老保险。我的病假有一个月上了3天,但厂里不仅每天倒扣五元,而且要求自己承担医疗养老保险,请问该规定是否合理?

  答:工厂规定不合法。可要求单位支付病假工资、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用。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职工有疾病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根据现行立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主要有:1、医疗期待遇。职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外,只限于规定的医疗期内。医疗期的长度根据职工本人连续工龄和本单位工龄分档次确定,最短不少于3个月,最长一般不超过24个月;难以治愈的疾病,经医疗机构提出,本人申请,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为6个月。

  2、疾病津贴。又称病假工资。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满一个月以上的,停发工资,由用人单位按期工龄长短给付相当于本人工资一定比例的疾病津贴。

  3、医疗待遇。职工一般可在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合同的定点医院选择就医。其保险待遇项目主要有:规定范围内的药品费用,规定的检查费用和治疗费用,规定标准的住院费用。其中,职工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小额医疗费用,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大额医疗费用。此外,职工供养的亲属患病时,一般仅就某些项目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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