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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为投保人代签保单 出险后保险公司拒理赔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1 2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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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齐鲁晚报 在机械厂上班的文某入保某保险公司后意外死亡,其父找该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文某之父于是起诉至法院,11月11日,山东省曲阜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7万元。

  2009年2月,文某在机械厂上班时,某保险公司曲阜营销部向其销售了保费为一百五十元,保额为意外身故保险金7万元的保险一份。经文某确认后,该营销部经办人在保险单上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章处代签上文某名字,通过机械厂收取了保费150元,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后生效。同月底,文某在修理机器时触电死亡,文某之父向保险公司索赔。数月后,该公司以投保单上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不是文某本人签字为由,拒绝赔偿。文某之父起诉至曲阜法院。

  曲阜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营销过程中,代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标的的保单上签字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一般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作为具有保险经销企业的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此类代签行为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后果发生,显然该公司存在过错。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保险法的立法宗旨及诚实信用原则,文某的合理信赖利益应进行保护,保险公司应对过错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故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文某父亲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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