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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发展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1 2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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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时报 符林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地位。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始终是关系人民事业发展的全局性和根本性问题,要加强农业基础建设,促进农业发展和农民增收,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业生产极易受自然条件、生态环境影响。而我国又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农业风险暴露较大,农业风险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农业发展中的核心问题。

  农业保险作为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其他预防、赈灾、救济等方式无法替代的。农业保险承担着补偿农业灾害损失的责任,是把各方面用于农业的风险补偿基金,通过保险和被保险的责任契约有机地整合在一起,发挥补偿风险损失的制度。因此,农业经济的发展迫切需要农业保险的支持和保障。我国是农业大国,虽然近年来我国农业保险呈现出业务较快发展、作用逐步发挥、服务日益广泛、保障更加全面的良好局面,但是我国的农业保险在发展中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这与当前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增加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的大趋势不相吻合。

  一、农业保险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在发达国家,政府无一例外地给予农业保险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费用补贴以及再保险支持。我国农业保险的平均年赔付率达到80%左右,而70%赔付率是保险业界公认的盈利临界点,所以,保险公司做的越多,亏的也越多,这极大地影响了保险业对农业保险的热情。如果保险公司提高保险费,无疑会增加农民的负担,导致农民无法承担高额的保险费用,这就需要政府提供大量的补贴并给保险公司一些优惠措施,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的保险法实际上是一部商业保险法,主要是规范和保障商业性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而政策性农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目标大相径庭,用现行的保险法指导农业保险会存在许多问题。一是农业保险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政府部门参与完成的,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政府支持农业保险工作的随意性很大。二是农业保险由于无法可依,许多情况都存在法律真空,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也缺乏法律保护和约束。

  (三)农业保险的再保险机制缺失。科学有效的再保险体系和风险分散机制是农业保险长远稳健发展的重要保障。由于农业风险具有较大的相关性,而且农业风险很难短时间消除,很容易形成农业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无法独自应对这种赔偿。而国外很多国家在开展农业保险时,都建立了有效的风险分散机制,通过再保险或者农业保险基金等形式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再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分散风险,通过订立再保险合同,将已承保的农业保险业务风险,以分保的形式,转移给其他保险公司,实现风险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散。再保险机制的建立能够帮助保险公司应对这种巨灾赔偿问题。

  (四)农业保险组织体系不适应农业保险发展需要。现有的保险公司独自经营、保险公司与地方政府联办、保险合作社经办等农业保险的组织形式,构成的农业保险的组织体系是分散的,缺少风险基金的组织不利于农业保险的可持续发展。而这种现行的保险组织体系无法充分调动政府、保险人、被保险人三者的积极性。同时政策性的保险机构的不健全使得农业保险组织体系的主体作用很难体现,这都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五)农业保险人才匮乏。人才的极度匮乏,已成为制约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重要因素。农业保险工作涉及方方面面的知识,涉及农业经济管理、商业保险、农业财政预算、农业气象、农田水利、畜牧兽医等多种学科,涵盖面较广,需要多方面的通力协作。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从业人员大多没有受过专门的保险教育,又由于农险业务分散,查勘定额、赔付兑现工作量都较其他险种大,加上农村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工作环境差,很多保险从业人员对农险都是敬而远之,这都导致农业保险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特别是核保、理赔、精算等技术型人才和管理、营销、培训等复合型人才的严重不足,极大地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六)保险险种少,研发能力弱。虽然农业保险有了较快的发展,但是保险产品的结构不合理,产品数量少、质量低,缺乏针对性,真正根据农民收入水平、风险状况量身定做的产品少之又少,不能满足市场的多样化需求。同时产品缺乏创新、产品研发能力较弱,导致现有的险种少、更新速度慢,达不到市场的需求,限制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速度。

  (七)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我国农业生产长期“靠天吃饭”的思想根深蒂固,大部分农民风险防范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认为交了保费如果没有灾害发生,反而增加不必要支出;同时农业的灾害损失程度界定比较难,受灾方与赔偿方在损失程度上很难达成一致意见;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不够,或者只流于形式,没有让农民真正了解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勘赔、清算工作量大,理赔到户时间长,这些技术性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碍着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这些因素都挫伤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

  二、促进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在国家财政尚不宽裕的情况下,可由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补贴。财政补贴可以降低农险保费率,提高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有利于增加农险险种。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可与地方政府共同筹集,设立地方性的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同时政府应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考虑在免征农业保险项目营业税和印花税的同时,免征农业保险项目的所得税,逐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覆盖范围。

  (二)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加强立法,是建立农业保险长效发展机制的需要。一是通过法律的权威性、规范性、强制性来明确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和工作职能,建立政府各部门的协调机制;二是建立农业保险补偿体制框架、农业保险再保险机制,明确农业保险保户的相关权利;三是明确农业保险相关主体应该享受的政府支持、优惠政策,完善保险费率的形成机制。通过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保障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农业保险健康稳定发展。

  (三)建立农业再保险机制。国家财政投资成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和国家农业再保险机构,承担再保险的职能,分散农业保险的风险。一是国家通过政策支持由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承担起国家农业再保险职能,为各家从事农业保险的机构分散风险;二是各保险积极寻求与国际再保险企业的合作,将农业风险向更大范围分散。三是各级政府部门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制定政策,支持发展当地的再保险机构和再保险公司的发展。

  (四)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从国际农业保险发展的经验来看,建立巨灾专项风险基金是应对巨灾风险的有效举措。通过国家采取财政补贴和财政拨款、各级地方政府支农资金、专业农业保险公司发行债券等筹资方式建立农业巨灾风险专项基金。专项基金实行盈余之年滚存,大灾之年用滚存基金进行赔付,差额部分由中央财政兜底的运作管理方式,充分体现和发挥全国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无论是国家农业巨灾风险基金,还是地方性巨灾风险基金,都应当采取规范化管理,并建立科学的、可持续的发展机制。

  (五)提高农业保险的人员素质。大力培养农业保险人才是我国农业保险快速、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提高人员素质是促进农业保险快速发展的首要条件。一是要强化职业培训,对现有农业保险从业人员进行不定期的培训教育,选派部分优秀员工到高校或科研机构深造,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二是加强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力度,通过岗位培训与业务培训相结合、单位培训与自我学习相结合等方式,不断提高营销人员的业务营销水平和服务水平,更好地适应农业保险的推广工作;三是通过组织保险人员学习农业保险试点单位的先进经验,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灵活运用,有助于全面提升农业保险行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四是通过招聘具有广泛农业技术和保险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充实到农业保险行业,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六)积极开发新险种,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农业保险品种的创新要加强保险品种深度的创新、加强保险品种广度的创新。保险险种少直接影响到农业保险的供需与自我发展。只有加大相关投入,开发出更多更好的适销对路的新险种,并积极利用直销手段,全方位进行宣传促销。在开发新品种的同时也要注重服务质量,农业保险公司着重解决理赔环节的及时性和足额兑现问题,同时,也要简化手续和程序,体现一个“快”字,才能吸引农户,方便投保,进而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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