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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直医保最高限额由6万元提至10万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2 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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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结合省直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对省直医保待遇支付标准进行了调整。调整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至10万元;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于今年开始实施。

  据了解,此次省直医保待遇支付标准从三方面进行了调整。首先,将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同时,将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

  其次,提高待遇支付标准。提高门诊特殊疾病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来统筹基金支付70%提高到80%;提高恶性肿瘤患者门诊放化疗和器官移植患者术后抗排斥反应用药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由原统筹基金支付70%提高到80%;不享受公务员补助的参保人员所在单位支付部分由原20%降至10%,个人自付10%。

  再次,提高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降低公务员门诊医疗费用补助门槛,将“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一般公务员补助80%,照顾公务员补助95%”调整为“一个年度内门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00元以上的部分,一般公务员补助80%,照顾公务员补助95%”;提高一般公务员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对一般公务员住院起付线、起付线以上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含门诊特殊疾病支付部分)、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20万元以下医保内个人自付部分,公务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80%、80%、70%分别提高到85%、85%、90%;提高一般公务员转诊转院住院医疗费用补助比例。对一般公务员转诊转院住院起付线、起付线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部分、大额补助医疗费用自付部分,补助标准由原来的35%、40%、70%分别提高到50%、55%、85%;调整享受门诊特殊治疗公务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补助标准。对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恶性肿瘤放化疗、组织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反应用药、肾透析医保内医疗费,按新政策执行后,个人自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补助75%。

  同时,扩大了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将肝移植医疗费用和术后抗排斥药物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纳入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通过以上政策的实施,预计每年将减轻省直参保患者医疗费负担25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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