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追偿把握最佳时机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2 13:25
人浏览
笔者今年在组织处理一起案值240多万元的海运追偿案件中,通过在发生货损的第一时间内,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船东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从而为追偿的成功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深感到在追偿工作中只有灵活运用法律,才能保证追偿的最佳效果。
2001年1月12日,由人保福州市公司承保的福州某贸易有限公司10400吨豆粕、玉米,经由海南某船务有限公司某号货轮承运,自大连港运至福州马尾港。某号轮在行驶至即将到达马尾港的闽江口水道时,因避让左侧航道的出港船舶,船长冒险从右侧航道一沉船的南北两个浮标之间穿过,导致船底触碰沉船,该轮第三货舱中部左舷被撞开一个长1.5米、宽0.3米左右的豁口,造成承保的3号舱内散装豆粕大部分被水浸湿受损,受损额约230万元。
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我们立即派出人员赶赴现场处理事故。鉴于此案的特殊情况,确定了“理赔和追偿同时进行”的原则。在理赔方面,协助被保险人联系港务局抢卸货物,并及时处理受损物资。在定损的过程中,我们出面委请商检和船检进行检验,为定损的公正合理和事故责任的判定提供依据。在追偿方面,委请专业的海事律师迅速介入此案的追偿工作,拟定了迫偿的思路和步骤。
首先,我们要求被保险人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于被保险人认为自己的货物已有保险,出险后向保险公司索赔即可,对向第三者索赔不感兴趣,我公司有关人员主动向保户做工作,反复宣传、解释、督促,终于得到被保险人的理解和支持,同意在理赔的结果出来之前,先以其名义向船东申请财产保全和诉讼。这是全案的关键—环,若没有得到被保险人的配合,后面的追偿工作就难以顺利展开。2001年1月17日,经被保险人申请,厦门海事法院裁定扣押某轮,并责令其船东提供360万元人民币的可靠担保。2月5日,我司委托海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被保险人名义向厦门海事法院起诉注册船东海南某船务公司和航次租家大连某货运公司(后经法院调查,追加广东某船务公司为被告)诉讼标的为货损金额及施救费用共计247万多7元。被保险人完成起诉工作后,即凭保单向我司就1350吨豆粕货损提出保险索赔。我司按照实际损失情况,与被保险人达成理赔协议和权益转让协议,明确我司有权继续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工作,所获追偿款归我司。
4月17日,厦门海事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审理。我方向法庭提供了一系列法律观点和相关证据,以支持索赔。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本案货损事故是由于船长驾驶船舶过失所致,承运人对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失及施救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于5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令上述被告连带赔偿我方货损及有关费用共计2,477,726.53元,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用及其它诉讼费用37260元由两被告负担。一审判决后,两被告未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鉴于被告不提供担保,我方逐向法院申请拍卖“某”轮,厦门海事法院在福州法庭对“某”轮进行现场拍卖,最终该轮以870万元较高价格成交。目前,我司已将该债权向厦门海事法院登记,等待其它债权人的债权诉讼结束后共同按比例分割船舶拍卖款。
至此,本案的追偿取得较为理想的结果,一方面,追偿诉讼胜诉;另一方面,由于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执行工作亦能得到落实。归纳起来有几点值得借鉴。
1、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起诉承运人,有利于把握追偿时机顺利开展诉讼工作。
保险法已规定保险人追偿仅能以赔付金额为限,如果以保险人名义,必然要出示赔款水单和权益转让书以证明债权,如遇到复杂案件,必须经过许多相关程序,如商检、船检等,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理赔工作,势必造成时间的延误。而以被保险人的名义追偿,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也能够尽快采取诉前保全措施,使追偿工作得到保障,并且也不需要办理太多的手续。而且,在诉讼工作中也无需分清哪些索赔项目不属于保险范围,有利于诉讼工作的顺利进行。
2.及时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有利于落实追偿成果。
如果肇事船舶十分明确,并且该轮在航行过程中并非遇到不可抗力,那么根据国内水规的规定,承运人应负严格责任,几乎都要对货损承担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应采取诉前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债权的实现。除非出现该轮优先权的债权很多,否则,无论一般债权总额有多少,至少都可以获得按比例分配拍卖款项的机会。如果放虎归山,该轮所有权发生转移,则货损追偿因为不是优先权,因而无法随船转移债权,对方将归避了法律的责任。由于国内扣船规定仅针对船舶,而不论责任方是谁,因此,扣押船舶后有关责任方必然会浮出水面,这样也有利于查清责任方。如果责任方不出面,那么船舶必将被拍卖,那样,也有足够的时间继续调查某轮是否有光船问题或其他责任方,或干脆通过诉讼来查明,可以不担心将来执行的问题了。
3、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是保证追偿成功的重要环节。
货损追偿诉讼涉及的证据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是船方航行过失方面,二是货损事实方面。对于船方航行过失方面的举证,由于海运法律和法规是采取推定过失,即只要货方能证据货损发生于承运人掌管期间,则推定承运人存在过失,货方的举证义务已完成,船方必须举证其存在免责事项,否则,其过失将成立。因此,迫偿诉讼重点主要放在货损事实的举证方面,这方面的举证责任完全在于货方,举证应非常全面,包括货物的完好价值、数量和品质,货损后的残损价值、数量和贬值率,残损货物的处理过程和有关费用的各项构成。证据的收集应细致而全面,不仅需要原件材料,也需要证明各项诉讼请求与船方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此收集充分的证据材料,是追偿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马虎不得。
4、及时督促被保险人处理残余货物,以减少货损的扩大。
被保险人在出险后往往依赖保险合同,在保险公司没有给予其意见和压力的情况下。很多时候不会积极处理残余货物以减少损失,这势必会造成损失的扩大,亦会影响追偿,因为有关法律都规定了索赔方减少损失的义务。因此,在发生货损事故后,一方面应及时协助并督促被保险人尽快处理残损货物,另一方面也要对残损货物进行检验,确定残损率,根据残损率确定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范围。
5.选择富有经验的海事律师,达到最佳效果。
海事律师是基于与当事人合同关系而参加海事诉讼。海事案件专业性较强,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果海上保险人对第三人提起诉讼,在诉前要委托精通法律,谙熟诉讼的律师,才能保证诉前调查的及时性,单证审查判断的准确性,引用法律条文的正确性,从而取得最佳经济效益。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