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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往病史拒绝理赔?保险公司要拿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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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2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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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民曹启芬14岁的女儿李鑫于今年11月12日因急性胃炎住院,而今年9月1日,李鑫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学生平安保险”的保单。

  出院后,曹启芬拿着某保险公司宜宾中心支公司的保单去索赔,但却被以李鑫半年前出现过肚子痛,以有“既往病史”为由拒绝理赔。曹启芬称,保险公司的说法让她无法接受,保险公司无任何证据能证明李鑫半年前的肚子痛与现在的胃炎有关,她将维权到底。

  曹启芬说,保险是9月1日由学校统一在该保险公司购买的,入保时没有进行过体检和身体状况的询问。

  该保险公司理赔经理谢兴宇说,《学生平安保险条款》中免险责任条款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保险人因投保前即已存在的,未治愈的症状、疾病而治疗、检查所支出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不予理赔。谢兴宇随后表示,如果李鑫的家长能够证明李鑫的胃炎与她半年前的上腹反复疼痛无关,保险公司将按相关条款的要求,该理赔的一定会理赔。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郭刚律师说:“保险公司所称的免责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相关规定,举证义务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如果保险公司不能充分证明李鑫的疾病属于在投保前就已存在的,或属于其他免责条款的,就理应赔付。”


成都商报/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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