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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将拟定城镇未从业居民养老保险实施方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2 2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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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五’期间,我省将以社会保障更加健全为目标,在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上迈出新步伐。着力在完善制度、扩大覆盖、增强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水平上下工夫,努力使全体人民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董国勋表示。

  养老保险填补城镇居民空白

  “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已将其列入了2011年工作任务。我省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逐步把城镇非从业居民纳入养老保险覆盖范围。”董国勋表示。

  目前,这一制度的建立已并不仅仅停留在设想阶段。“我们已经对我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摸底。下一步,将召开专题座谈会,广泛征求各市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国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研究拟订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尽快部署开展这项工作,切实解决城镇未从业居民的保障问题。”

  董国勋向记者描绘了未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基本构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将参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模式,即采取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个人缴费与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方式、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待遇支付结构。”国家目前正在研究具体办法,进一步明确参保对象范围、缴费标准、政府补贴标准、待遇水平、领取待遇条件等。

  在从上而下的制度设计之外,自下而上的实践探索已早在我省展开。“青岛市及其他个别市的部分区已经先行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试点探索,为在全省全面实施积累了一定经验。”董国勋说。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还会提高  2005年至2011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已实现“七连调”,月人均基本养老金达到1680元左右,较2005年底的水平翻了一番。“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职工和居民收入、物价上涨等因素,国家将继续给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养老金。我省会根据实际研究拟订养老金调整方案,报批后正式执行。”董国勋说。

  除此之外,今年,多项社会保险在待遇调整或制度完善方面都将有所举措: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到年人均200元,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建立失业保险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适时出台政策,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调整1-4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等。  力争2012年实现新农保全覆盖  目前,我省已有51个县开展了新农保试点,惠及农民1065万人,400多万60岁以上农民领到了养老金。

  “今年,全省17个市中的济南、青岛、枣庄、烟台、潍坊、淄博、日照、东营、威海、莱芜、滨州等11个市将实现新农保在全市范围的全覆盖,同时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参照国家和省的试点政策开展自主试点,争取到年底,全省新农保覆盖率达到60%以上,力争到2012年实现新农保覆盖全省,让这项创新性制度惠及更多的农村居民。”董国勋说。

  养老和医保将实现异地“漫游”

  历经四稿、耗时3年的《社会保险法》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随之很多按现行办法难以解决的问题将迎刃而解。

  按现行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必须连续缴费满15年,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只能收回个人账户储存额,不能享受基础养老金,这一条款把不少人挡在了养老待遇保障之外。“此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针对欠缴社保费的现象,相关部门的执法权将被强化,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划拨;同时,未提供担保的,还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扣押、查封、拍卖措施,抵缴社会保险费,确保百姓“保命钱”不落空。

  “此外,养老和医保将可实现异地‘漫游’,解决养老保险转移接续和异地就医报销难问题;工伤保险可实行基金先支付后追偿,确保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助;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改变了原有生育保险只保参保人员的作法。”董国勋介绍。【作者:赵小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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