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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儿子工伤死亡前夫独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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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3 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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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青岛某印刷公司车间工作的小薛,头部不慎被设备卡住,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薛的父亲薛某私下与印刷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拿走31万元的赔偿金,而小薛的母亲陈某因早与薛某离婚,并没有拿到赔偿。

  记者从黄岛法院获悉,法院判定薛某与印刷公司签订的协议无效。

  儿子工伤导致死亡

  “2008年5月13日,我和前夫薛某的儿子小薛,在印刷公司车间操作模切机设备时,头部不慎被设备卡住,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某说,前夫薛某在没有通知她的情况下,和该印刷公司私下签订了赔偿协议,并独自领走了赔偿款。

  “我多次向前夫及这家印刷公司索要赔偿,均遭到拒绝。”陈某说,因此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他们私下签订的赔偿协议无效。

  “小薛是男方薛某抚养长大,对于孩子的死亡赔偿问题,薛某有权与他们达成协议。”该印刷公司表示,他们已支付给被告薛某31万元,即已经给付了小薛因工伤死亡的各项赔偿,至于陈某是否得到赔偿款以及得到多少是薛某与陈某之间的分配问题。

  前夫独吞31万赔偿金

  薛某认为,他与前妻陈某离婚后,儿子小薛一直由他抚养,原告未尽照顾抚养义务,未支付抚养费、教育费。“当时分财产时,我什么都没要,现在陈某想要孩子的赔偿款,就必须重分房子。”薛某说,陈某还要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及债务共96000元。 [导读]:青岛某印刷公司车间工作的小薛,头部不慎被设备卡住,造成重度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小薛的父亲薛某私下与印刷公司签订了赔偿协议,并拿走31万元的赔偿金,而小薛的母亲陈某因早与薛某离婚,并没有拿到赔偿。

  法院查明,双方于1991年4月离婚,小薛由被告薛某抚养,共同财产归陈某所有,债务1000元由薛某负担。陈某离婚后再嫁并又生育一个孩子。陈某的邻居证明,离婚后因小薛年龄太小,事实上一直都是陈某在抚养,长大后也经常在陈某家居住。

  法院判决协议无效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与印刷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薛某与陈某离婚后,两人均是其婚生子小薛的法定监护人。

  青岛某印刷公司作为小薛的用人单位,因未交纳工伤保险,有权就工伤赔偿问题与小薛的继承人进行协商解决。但就签订协议书程序与内容进行分析,应认定协议无效。“陈某作为法定继承人有权利参与并决定赔偿数额。

  这份协议书签订程序因欠缺法定权利人而存在明显缺陷。”法官表示,因小薛工伤死亡所产生的赔偿金在依法分割前是其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至于各继承人分割的份额如果存在争议,可通过法律程序依法处理。

  该印刷公司将所有赔偿数额交付给薛某显属不妥。综上所述,因两被告签订的协议书客观上处分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且事后未得到共有人的追认,依法应否认其法律效力。

  法院判决如下,青岛某印刷公司与薛某签订的就小薛因工死亡事宜和就小薛因工死亡赔偿事宜所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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