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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投保不划算 多投保多得益不可靠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3 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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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非也。在财产险和医疗费用保险中,由于其理赔遵照的是“补偿原则”,因此,即便多份投保、超额投保,也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

  非也。在财产险和医疗费用保险中,由于其理赔遵照的是“补偿原则”,因此,即便多份投保、超额投保,也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财产险不要重复投保

  根据《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中,各保险公司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按照惯例,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各保险公司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比如,王先生将其总价值10万元的家庭财产分别向A、B两家保险公司投保,A公司承保金额为8万元,B公司承保金额为12万元。王先生这笔家财发生全损,也就是10万元的损失,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计算下来,则是A公司赔偿4万元,B公司赔偿6万元。这样下来,王先生实际上为他的重复保险多付了差不多一倍的保费,这些成本都是无用功。

  在为同一标的多份投保时,切莫耍小聪明希望靠隐瞒重复投保的事实,而获得额外的收益,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如实通知各保险公司。否则一旦被查出,将会被认为是恶意重复投保,虽然不能构成保险欺诈,但你的名字将会被列到保险同业公会的“黑名单”中,以后就麻烦了。

  超额保险也“没用”

  超额保险,顾名思义也就是指投保的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与重复保险最大的不同是,超额保险的合同只是同一份而非多份。

[导读]: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非也。在财产险和医疗费用保险中,由于其理赔遵照的是“补偿原则”,因此,即便多份投保、超额投保,也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产生超额保险有两种原因,一是出于投保人的善意或恶意,造成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二是保险合同订立后,由于保险财产的市价下跌,以致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

  一般来讲,如果是投保人出于恶意,企图为获得不正当利益而造成的超额保险,则合同无效;如果是非恶意的,仅超额部分无效,如果发生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赔偿超额部分,也不退还多收的保费。

  保险财产市价下跌导致的超额保险,赔偿额同样要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价值计算,超过部分的保额无效,保费不退还。

  医疗费保险也不会重复赔

  而在人身保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通常与价格关系不大,因为人们的生命、健康很难与金钱数额划上等号,所谓“生命无价”。也有例外。那就是医疗费用保险。

  如果被保险人在多家保险公司投保医疗费用保险,出险后,各家保险公司均应在其保险额度内给付保险金。

  若果真如此,势必就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被保险人因为拥有多家保险而更热衷于过度治疗,其住院时间愈长,医疗费花费愈多,意味着获利将愈多。事实上,也的确存在这种道德风险。而由于这种道德风险的逆选择效应,不仅会造成国家医疗资源的极大浪费,也将对各商业保险公司及社保医疗构成巨大的亏损威胁,引发医疗保障市场的混乱。

[导读]:保险越多越好?保险金额越高越好?非也。在财产险和医疗费用保险中,由于其理赔遵照的是“补偿原则”,因此,即便多份投保、超额投保,也不能获得超过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为此,在我国,医疗费用保险参照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即保险金的赔偿不能超过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

  也正是在这样的原理下,在各家保险公司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称为报销型、补偿型)条款中,均明确要求提供医疗费原始凭证作为获取医疗费赔偿的先决条件,复印件或其他收费凭证均不被受理。

  这样一来,投保方即便在多家公司投保了该类保险,也只能按照次序去不同保险公司逐一理赔,最后获得赔偿金总额肯定不会超过自己的实际花费(以发票为准)。

  假设私营企业主高先生曾分别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两份保险一年内最高保额均为10000元,两份保单均在有效期内。某日,高先生因车祸事故发生医疗费用16800元。由于高先生没有纳入医保体系,其住院医疗费用全部自理,因此最后高先生手头有总额为16800元的发票。

  他可以选择先去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理赔。假设高先生选择先去甲公司申请理赔,假设符合全额给付的要求,他就先从甲公司报到10000元保险金,然后等额于10000的发票就被甲公司拿走存档了,或者甲公司会在发票中注明自己已经赔付了10000元。这样,高先生就只能拿剩下的6800元的未赔发票去乙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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