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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人员个人缴纳医保的费用全计入本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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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3 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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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市人保局发布《细则》,对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的管理进行了明确。从7月1日起的5年内,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医疗账户。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昨天,市人保局网站发布了《〈关于外来从业人员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实施细则》。由此,从7月1日起的5年内,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个人医疗账户。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每月30元执行。同时,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

  个人缴费全计入账户

  细则首先对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的管理进行了明确。据此,在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资金的计入方面,外来从业人员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其中,2011年度至2014年度,个人按月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30元的,计入标准按照每月30元执行;个人缴费与计入标准的差额部分,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入。

  同时,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每月按规定的计入标准,向外来从业人员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计入资金。计入的资金,可根据上一月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的变更情况进行清算,少计入的予以补足,多计入的予以扣除。

  可享住院等医疗待遇

  据悉,外来从业人员可使用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资金支付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以及至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的费用。在医疗保险待遇方面,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次月起,外来从业人员可享受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以及使用个人医疗账户(门诊专用)资金。其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待遇则为,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若相关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85%;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外来从业人员个人自负。此外,外来从业人员暂不享受门诊大病、家庭病床医疗待遇,以及各类医保减负待遇。

  记者还了解到,外来从业人员可使用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专用)作为就医凭证,区县医保中心将通过用人单位向外来从业人员发放医保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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