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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司法解释(二)出炉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8 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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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报道,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从2013年6月8日生效。

  一、免责条款告知义务

  许多接触过保险的朋友想必知道,“免责条款告知义务”,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合同中出现保险人免除责任,比如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必须要明确方式告知投保人,否则出现保险责任,保险人也必须得承担。如果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则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生效,保险人也必须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二、免责条款告知方式

  在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中,重申了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对于告知方式有所扩展。“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可以认定为已经明确告知。

  另外“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也能证明保险人尽了提醒告知义务。

  不过,为了最大限度保护投保人的利益,该司法解释从实际出发,“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才算是尽了明确说明义务,这一款明显带有倾向性,让专业性很强的保险转化为通俗易懂的语言,让投保人一目了然,避免因误解造成保险纠纷

  三、倡导投保人签名盖章

  在以前的保险办理中,保险公司业务员代替投保人签字盖章比比皆是,但是该司法解释规定“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由此可见,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员代签行为,投保人可以追认,但还是倡导投保人自己签名或盖章,有利于全面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维护投保人保险利益。

  【专业术语链接】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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