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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专家热议保险业代签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5-19 0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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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28日,保险法专业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半年会在中国人寿上海分公司举行。据悉,此次会议的核心议题为“保险业的代签名”问题。与会专家普遍认为,目前保险行业代签名问题的投诉占比高达36%。这一方面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产品增加、渠道拓展等客观原因有关,另一方面也与部分保险从业人员素质低下、违规操作等现实状况相关。

  对于代签名的法律关系,与会的上海市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符望、黄浦法院民五庭庭长朱奇从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纠纷的审理情况展开讨论。据介绍,目前的审判意见对于客户的起诉需要区别对待、个案分析,结合其认知能力、素质背景来判断是否存在过度维权的可能。如果存在保险代理人恶意误导的情形,应支持投保人要求退保的诉求,但如果是投保人滥用其权利,保险合同就应当判定其成立且生效。针对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中第三条关于“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的规定,专家们一致认为,缴纳保费只是追认代签名的形式之一,实务中应不局限于这一种方式,文字、语言等行为方式的追认形式均应得到认可。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结合《司法解释(二)》指出,代填代签行为系双方代理,属滥用代理权,代填不能被视为代笔,并分析了亲属代签情形中当代签名未获追认时,该保单对被保险人不发生效力,应由无权代理行为人承担缔约过失之责任。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教授韩长印则认为,被代签名的生死两全险保险合同中的条款效力应区别对待,若未得到被保险人之同意或追认,涉及死亡给付部分的条款应当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如分红条款等应该视为有效,不能草率地全盘否决。

  与此同时,本次会议还集中讨论了新出台的《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问题。上海市高院民五庭法官董庶总体评价并解读了新解释中的部分条款。他认为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会起到了相当的实务规范作用,被保险人的追认应是对于合同整体的追认,不能割裂式地部分追认,并赞同投保人代被保险人签名立约而达成的保险合同只对被保险人无效的观点,指出投保人应承担缔约过失的责任。

  除了上述议题,一些目前在保险行业引起争议的热点,如《司法解释(二)》第2条关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导致保险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否受到《保险法》中两年抗辩期的制约,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真实地位,以及投保人投保后要求解约但被保险人要求继续的情况下如何裁决等,也成为业界人士的主要关注点。

  上海市保监局法规处处长吴清华指出,目前保险业的矛盾随着行业的发展而增加,保监局的投诉接待量也在上升,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比如销售误导行为在寿险中更为明显,而理赔难问题有95%指向个人车险理赔;某些保险代理人的行为的确存在不当性,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的期待也存在偏差,如忽视了保险的风险保障功能,盲目追求高额红利;大会所讨论的问题及暴露的市场矛盾,在解决时需要行业内外长期的努力和足够的耐心,比如技术层面的变化,弥补制度层面的缺陷,对不同利益群体的兼顾等。这些问题的棘手性也使得保险法专业委员会的价值凸现,要更好地发挥这个平台的作用,为保险行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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