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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工领取养老金前病故 抚恤金按缴费年限支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02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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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根据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新规,重庆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抚恤金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前的实际缴费年限支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月。

  6月16日,来自重庆市人力社保局消息,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与以往一样,以2000元的标准发放。抚恤金则改为按实际缴费年限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发布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

  按《通知》规定,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人员,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按2000元的标准发放。

  而该类参保人员的抚恤金则按照,参保人员死亡前的实际缴费年限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抚恤金,最多不超过15月。缴费不满一年,也按照一年来计算。

  除此之外,参保人员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按上述规定发放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同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也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对于参加被征地农转非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同样也按2000元标准发放丧葬补助金。

  该类参保人员的抚恤金,对于没有接续交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4050”人员(4050人员是指处于劳动年龄段中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的,本人就业愿望迫切、但因自身就业条件较差、技能单一等原因,难以在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的劳动者)将按有关规定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足5年的“4050”人员,除退还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外,其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将按本文第一类参保人员的规定领取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而对于接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5年以上的“4050”人员,也将按本文第一类参保人员的规定领取抚恤金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过去,在职职工是由用人单位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其他参保者是由社保基金支付。如今,统一由社保基金支付,这既是为用人单位减负,也更大程度保障了参保者的权益。

  据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2011年7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前死亡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已经按规定支付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未支付死亡待遇的由参保人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按本《通知》的标准与社保经办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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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重庆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养老金前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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