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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21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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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约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约定按事故责任赔付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明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充分获得保险赔付的权利。接下来法律...

  约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保险公司约定按事故责任赔付的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明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充分获得保险赔付的权利。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约定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是否有效?

  最大诚信原则是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其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而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将会导致下列后果:保险车辆的驾驶员责任越重,则保险公司赔付越多;责任越轻,反而赔付越少;全责则全赔,无责则不赔。这样就会出现当投保车辆的驾驶员合理地避免或尽力减小交通事故责任发生时,却不能从投保了财产险的保险公司得到赔付或得到很少的赔付,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目的就不能实现,因此该条款违背了最大诚信原则,应为无效条款。

  同时,我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保险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为格式条款合同,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付的保险条款明显排除了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充分获得保险赔付的权利,因此该条款也应认定为无效。

  相关知识:

  保险条款的分类

  基本条款

  是指保险人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

  附加条款

  是指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权利义务的补充规定,它通常对基本条款的内容加以扩大或者限制。例如,扩大承保责任、减少基本条款规定的除外责任或者承保范围等,以满足投保人的需要。通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粘贴在保险单上。

  法定条款

  是指法律规定必须明确规定的条款。法定条款的内容包括: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任意条款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条款。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做出约定。通常,任意条款也由保险人根据实际需要订入保险单条款,如人身保险中对保险金额加以限制等。

  霸王条款

  2004年,中消协公开征集保险业的不平等条款并邀请各方面专家反复论证后,在年底提出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4条寿险和6条车险点评意见,被媒体称作保险业的十大“霸王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涉及免除保险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和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等方面。保险作为极具专业性的一个领域,保险公司作为以盈利为目的的、享有制定格式合同天然优势的商业企业,利用自身的“专业”和“优势”制定一些有利于己方获取商业利益的显性的“霸王条款”。保险业利用立法的不完善而制定的“隐性的”“霸王条款”正在成为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合法利器”,在保险消费者合法利益得不到充分保障的情况下,保险业的诚信、商业道德也在被质疑,成为保险业快速发展的羁绊。修正不合理、不公平的“霸王条款”应该成为保险消费者与保险业共同的愿望,当然,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确的行使保险合同审查权,同样会促进和缩短“霸王条款”回归公平与合理的进程的与期限的。

  (责任编辑:木土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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