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法院终审裁定:抢救伤者不是减轻保险责任的理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6 03:00
人浏览
车祸发生后,当事司机用肇事车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后,再找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以违反约定为由不肯全赔(详见早报2月14日、15日、16日报道)。

  车祸后先救人还是先保护现场?6个月前引起早报读者热议的这起保险理赔纠纷,最近终于有了结果,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3日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是当事人的义务,但当事人以抢救伤者为理由来减轻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不符合本案事实。

  判决肯定了抢救伤者的行为

  对于马先生事故后先抢救伤者行为,法院认为这符合社会公德、合情合理,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救治伤员使伤者得到优先治疗,也有效避免了交通事故所导致的经济损失进一步扩大,此行为不应视为违反保险条款规定。对此,法院判决中特别作出分析。

  法院判决中认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抢救伤者是当事人的义务,但在本案中,马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因此交警部门推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的责任认定,符合此交通事故的客观事实,并且马先生本人在交警责任认定后及事故处理中均未对这一责任认定提出过任何异议。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根据特别约定按同等责任进行理赔直至拒赔。

  特别约定不属“霸王条款”

  “车辆出险后未经处理驶离事故现场,按同等责任论处,直至拒赔。”对于这条最具争议、并被马先生指为“霸王条款”的保险条款特别约定,法院判决中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同应确认有效。

  法院认为,马先生投保时,投保单上已载明特别约定的内容,马先生也已书面声明投保单上填写的内容属实,因此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已对合同约定的保险条款作了明确说明,马先生应当已充分理解。而且保险单上打印有特别约定的内容,并提醒投保人特别约定系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投保人在收到保险单、保险条款后立即核对,如有不符,及时与保险人联系办理变更或补充手续。马先生在事故发生前从未就特别约定向保险公司提出过异议,因此其认为保险公司违反再次告知义务,特别约定无效的上诉理由不成立。

  保险公司按同等责任理赔

  在案件一审过程中,保险公司方面同意对事故损失在扣除出院后的护理费、丙类医疗费用后按同等责任进行理赔,一审法院据此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马先生保险理赔金18907.58元,终审裁定也维持了这一判决。

  涉及官司的保险公司杭州分公司理赔中心负责人昨天下午向记者表示,马先生在该起事故发生后,并没有将所有的理赔手续交给保险公司,因此理赔的事情也一直搁置至今,保险公司希望马先生尽快与他们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善后事宜。

  对于终审裁定,马先生表示遗憾,不过他同时明确告诉记者,不准备继续申诉,因为他“不想耗费太多的时间与精力”。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