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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怎能晦涩如天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4 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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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语言流畅、语句通顺、文字浅显易懂、内容完整,便于消费者理解选择”———近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台文件,要求各寿险公司制订人身保险条款时,做到上述等8项要求,使保险条款通俗化。

  这份名为《推进人身保险条款通俗化工作指导意见》的文件,要求其实很简单:让消费者看懂保险合同。它要求合同不仅要浅显易懂,同时应对专业术语进行解释,保险公司还应进行回访,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人身保险条款,了解消费者是否准确理解合同内容,并进行风险提示。

  今年以来,保险纠纷案件呈上升趋势。据上海静安区法院调查,该院1月至4月受理的保险纠纷案件,就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5%。从已审结的案件来看,由市民个人告保险公司赔保案件,败诉率达到56%。

  不少败诉的投保人认为,投保的时候“看起来很美”,理赔时却万般艰难。在保险条款未尽规范之前,投保人有必要认真把握审核,以杜绝类似风险。

  天花乱坠的宣传,为何不构成欺骗

  3年前,经在保险公司工作的阿萍推荐,张某与平安保险公司签订了《平安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共1.8万余元。

  2003年9月,保险公司派人通知张某,请求张某去协商。保险公司称,投保人对该险种意见较大,为此提出4种解决方案。对这4项方案,张某均无法接受。她认为是保险公司采取欺骗及误导的方式,隐瞒真实的投资回报率,诱使自己签订合同。为此,张某起诉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和利息损失。

  在法庭上,张某拿出该险种的说明和简介资料,该材料介绍:这一险种收益高且无风险。证人阿萍也证明,她在推销保险时有过不实宣传。保险公司强调,张某提供的保险说明书和简介资料,不是公司印制正式的宣传资料,纯属保险代理人的个人宣传;而阿萍的证词也不能说明保险公司有欺骗的行为。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张某是在保险公司业务员帮助下,填写投保书、签名、交费,这些行为均表明了张某投保的真实意思。在收到保单及保险合同后,在合同约定的10天犹豫期内,张某也没有表示不愿投保该险种或要求解除合同。3月25日,静安区法院一审认定张某提出解除的理由不成立,对张某起诉不予支持。

  为骨折理赔,因“肝炎”、“痔疮”败诉

  家住上海金山区的戴先生,因骨折提出理赔,保险公司却搬出风马牛不相及的理论,以他患有“肝炎”和“痔疮”拒绝。[page]

  2002年5月,戴先生投保购买了平安健康保险,同年底因骨折住院,后提出理赔。保险公司认为,早在2000年至2001年间,戴某曾因分别患肝炎、痔疮和骨折多次住院治疗,可在投保时却隐瞒了投保书告知内容中载明的“肝炎”和“痔疮”两种疾病,以及第4项关于“过去10年内您是否有过住院检查或治疗”,因此拒绝了戴某的要求。在交涉无望的情况下,戴先生诉至法院。

  戴先生指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对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及含义未尽说明义务,却无法提供相应证据。

  静安区法院认为,由于戴某不能就业务员未尽说明义务举证,因此,可以认定保险公司以投保书的形式向戴某行使了说明、解释义务。戴某未将患病事实如实相告,保险公司按照国家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约定,有权解除合同,对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有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今年3月,该院一审判决驳回了戴某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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