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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迟延定损 我的权益咋维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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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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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马先生来电咨询:

  我是一名出租车司机,经营一辆出租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全险。2010年9月11日,我在驾车途中与一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我及时报警,并向保险公司报保险,交警也作出了我负次要责任的事故认定,保险公司在受理保险事故后两个月给我的车辆损失定为3900元,可是我去修理厂询问得知修理车辆需要花费1万余元,就要求交警队委托鉴定,7天后鉴定结果作出车损为11012元。我要求保险公司按照此标准赔付遭拒绝,而此时我的出租车已在修理厂闲置了3个多月,损失很大。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孙乐解答:本案涉及两个法律问题,第一,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确定的损失与鉴定机构所出具鉴定结论法律效力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具有国家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具有很高的法律效力,相比之下,保险公司所作出的评估意见只能作为参考的依据,二者不一致时应以司法鉴定结论为准。第二,在保险公司存在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的情况下,是否应赔偿因此给被保险人造成的停运损失。《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营运车辆停驶必然产生停运损失,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当能够预见,因此你于2010年9月11日向保险公司报保险,但保险公司在两个月后方出具定损结果,超过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30天法定定损期限,应认定保险公司存在迟延定损的违约行为,并赔偿相应的停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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