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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机送保险 叫停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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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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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开通传呼服务时,可获电信公司赠送最高额20万元的人寿意外保险,而在终止保险时,电信公司却未通知其客户,客户出了事该谁来赔偿?近日,笔者了解到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了类似的案件。

  送出保险 叫停中止

  1998年,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与太平人寿保险公司联合推出“直通太平寿险计划”,由直通公司为其传呼机客户向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支付保费、购买团体人身及意外险,由太平人寿保险公司承保传呼机客户意外身故伤残保险。东莞市直通电讯有限公司(原名东莞市中港通通信有限公司)作为广东直通电讯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亦加入“直通太平寿险计划”,承诺在客户缴交寻呼机服务费期间,可获赠最高额20万元的人寿意外保险。

  1999年3月2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清理整顿终结市场方案》,要求国外及港澳台保险公司未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一律不得在内地从事直接业务,已签订的保险合同属非法保险合同,必须立即终止,办理退保手续,太平人寿公司在内地的直接业务也在整顿之列。1999年6月23日,太平人寿公司通知东莞市直通电讯有限公司停止“直通保险计划”。

  死者购机 获赠保金

  1999年1月3日,叶某在东莞市直通电讯有限公司的常平营业部购新机开通个人中文秘书寻呼服务,电讯公司当日签发中港通贵宾卡及直通会员卡给叶某,其中直通会员卡第4条注明:“会员在缴交直通公司寻呼服务费期间,可获得最高额为人民币200000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同时,由太平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叶某发出“直通太平寿险计划”保险证。保险证上标明保险金额为20万元,同时列明保障范围、保险期限、不保项目、索赔等条款。

  在1999年6月“直通保险计划”停止以后,东莞市直通电讯有限公司未通知叶某终止保险,也未为叶某办理其他保险公司的人身意外保险。

  叶某遇害 电信被告

  2000年12月9日,叶某在担任某厂主管期间,工作中两次对罗×云进行批评。下班后,罗×云回宿舍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身上,中午时罗×云和别的员工说叶某的闲话时被叶某听到,叶某要求罗×云回厂长办公室处理,罗×云遂拿出水果刀将叶某刺死。该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认定罗×云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叶某死后,其家属要求东莞市直通电讯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0万元。东莞市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于2001年2月10日复函,认为叶某的死亡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合同有效 判赔廿万

  法院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有效合同,而电讯公司提供保险是合同的一个具体内容,因此该合同是一种附赠与的合同。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叶某的死亡是否属于约定保险责任范围之内、被告单方终止赠送20万元人身意外保险是否属于违约行为?首先,对叶某而言,其受到伤害是意料之外,所以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其次,被告没有按合同约定为叶某购买保险,单方终止了赠送20万元人身意外保险,导致原告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被告应为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赔偿原告利益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如下:限被告东莞市直通电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叶某家属人民币20万元。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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