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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全额保险失公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5 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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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日企工作的陶先生想在今年国庆期间买房。可是,当他到多家银行询问按揭事宜时获悉,他必须要按新房的全价进行“全额保险”,而不是对房贷余额进行投保,否则,银行不会放贷给他。经济学科班出身的陶先生不解,“难道我还要为自己的首付款投保吗?”
   事实上,经专家测算,陶先生为此需多付近2万元钱。陶先生无奈地表示,“为自己的房屋贷款保险我可以理解,但是,要给房价全额保险就实在想不通”。
   银行:提前还贷是诱因
   据某国有银行房贷处负责人介绍,之所以银行要通过格式合同,规定借款人必须对房贷进行“全额保险”,与借款人提前部分还贷的行为有直接关系。
  该人士介绍说,房屋按揭业务开展之初,银行只要求借款人对贷款余额进行保险。但在实践中,借款人往往提前还贷,这就意味着保险标的的变化,由此带来了退保,重新订立保险合同等一系列后续行为。此间,银行需为保险公司出示借款人的证明文本,而保险公司需为变少的贷款余额进行重新保险。
   该负责人指出,由此,程序繁琐,加大了运营成本,也不利于银行的资金管理,“但银行、保险公司如拒绝重新保险,显然行不通;如全额保险,这些烦心事儿就都省了”。该负责人还表示,个中原因还很复杂,“说白了,就是银保两家各有利益在其中”。
   保险公司:
   受制“客户资源”
   沪上一保险公司有关人士接受记者采访时也直言不讳地表示,“全额保险”的确是不合适的。因为所谓保险,应该是对存在风险的内容进行保险,而房贷申请人先期所付的首付对于银行来说是不存在风险的,所以房贷险应该针对“贷款额度”来进行。
   该人士还表示,尽管考虑到房屋价值有可能随市场波动,但银行可以规定投保额度略高于贷款额度,而不能强制要求借款人对房屋全额投保。
  对于目前“银保合作”这种情况的出现,该人士表示,这也是无奈之举。据透露,由于目前财险公司不像寿险公司一样有着众多的保险营销人员,各财险公司或多或少都会存在客户来源不充分的问题,而通过与银行的合作,能够给财险公司带来相对稳定的客户群。而银行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定点合作,则可以避免由于各家保险公司费率不同带来的结算繁杂等问题。
  上海市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借款人而言,银行有关房贷需“全额保险”的规定,显然有失公允。据透露,上海消协目前正就社会各行业中所存在的不公平条款进行搜集,并专门找来知名的专家、律师进行点评。其中,房贷需“全额保险”正在其列,近期将通过媒体,将相关点评公开披露,以表明消协态度。同时,该负责人表示,将保留向行政机构申请对相关部门采取措施的权利。[page]
   有关专家则指出,其实,房贷保险本不该借款人负担,因为,此前借款人已将房屋抵押给银行了,这部分支出是银行应该产生的费用,却转嫁到借款人头上,从而使银行贷款得到“双保险”。
   上海东方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展告诉记者,银行的相应条款属于法律上所指的“格式合同”。该类合同的特点在于重复使用而且不经双方协商、事先拟定条款,在合同拟定后,一方要么接受条款,订立合同,要么就只能不接受条款,不订立合同。
  王展尤其指出,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银行作为“全额贷款”的受益人,应该为此类降低自身风险所采取的行为埋单。但现实生活中恰恰相反。王展表示,这是银行在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达成合同的同时加重对方义务,减轻自身责任,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样的合同条款应该认定为“无效”。王展表示,消费者不妨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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