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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连险犹豫期内解约保费如何退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5 0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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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市场上投连产品犹豫期内解约,主要有三种处理方法。一种是向投保人退还其所交纳的全部保险费;另一种是退还投保人在保单项下的投资账户价值加上保险公司已收取的初始费用等(意即解约前的投资损益由投保人承担或享有);还有一种是给投保人以选择,投保人选择在不同的时点投资(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或过犹豫期后投资),则分别按以上两种方法相应给付。

  关于这个问题,争论的焦点是保险公司应该采取哪种处理方法,以更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的利益。很大一部分人认为,第一种方法(即退还投保人已交全部保险费)最为可取,但笔者认为,第三种方式更为体现对投保人的尊重,对保险合同缔结双方也更为合理和公平。

  设置犹豫期条款的目的

  对于一般合同而言,合同一经生效,非法定或约定理由,合同任何一方不能随意撤消或解除,否则撤消或解除方需承担违约责任。而人身保险合同不同,一般均设有犹豫期条款,主要是保险公司为保护投保人利益,在投保人完整地收到保险合同条款后,设置一段时间,以使投保人确认自己确实购买了销售人员所介绍的、并且符合自己需要的产品。投保人如在犹豫期内解约,保险公司一般退还全部保险费。

  投连产品的特点

  投连产品区别于一般产品的最显著之处是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与某一个或几个投资账户相连结,保险费在按规定扣除相应费用后进入投资账户并开始投资运作,投保人享有投资账户运作产生的投资收益,但同时须承担投资风险。

  鉴于以上特点,对于投连产品犹豫期内解约保险费的退还情况会产生影响。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如果已经进入投资账户,则其资产会因投资情况的不同而增加或减少。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保险公司定期对投资单位价格进行评估,即投资单位价格在每天,每月或每周(根据不同的评估周期)是不同的,这就意味着资产在不同的时点进入投资账户所能购买到的投资单位数是不同的。

  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1. 保监发(2000)133号规定:

  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但应退还保单,保险公司除扣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险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对于投资连结类产品,如果犹豫期内独立账户资产价值发生变化,则保险公司只可扣减投保人资产价值减少部分以及变现资产的费用,不得扣减销售保单所发生的佣金和费用。

  2. 保监会令(2001)6号规定:

  投资连结保险产品说明书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投保人犹豫期解约及全额退还保险费的权利。[page]

第三种处理方法的好处

  1. 赋予投保人自愿选择的权利。投保人在投保的时候可以选择,是保险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还是在合同度过犹豫期后投资。这一选择权,彰显了对投保人的尊重。笔者认为,保险公司不能把这个问题的解决建立在投保人购买投连产品时就打算解约,或投保人对投连产品一无所知的推定和假设上。如前所述,投连产品的特点是投资账户内的资产的投资损益由投保人,而不应是由保险公司承担或享有,同时资产在不同的时点进入投资账户所对应的投资单位价格是不同的。投保人应该享有自我判断的权利,自己决定投资的时间,而对应其投资时间的选择,决定了犹豫期解约的不同处理。选择在犹豫期后投资的,犹豫期内解约退还全部保险费;选择在合同生效后立即投资的,犹豫期内解约退还投保人在投资账户内的资产并加上保险公司已收取的费用。

  2. 与前两种处理方式的比较。第一种处理方法,全额退还保险费,无疑是最简单的。但是其并不符合投连险的基本原理,也会给保险公司造成很大的风险,对于其他消费者并不见得公平。笔者认为,对于消费者利益的最大保护,并不是简单地盲目迎合消费者的需求,而是要教育消费者真正了解其所购买的产品。第二种处理方法,退还投保人在保单项下的投资账户价值加上保险公司已收取的初始费用等费用,强制了投保人必须承担解约前的投资风险,因此,也不可取。而第三种方法,既没有排除或限制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约全额退还保险费的权利,又在这项权利之上给予了投保人更自由、更广泛的选择,应该说是更公平、更合理的。相反,如果强制性规定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约只能退还保险费,反而是限制了投保人自行选择自我判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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