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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拟推分类监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5 1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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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俞燕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

  酝酿已久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昨日在中国保监会网站上公布,并从昨日起到下月上旬公开征求意见,保监会将争取尽快出台正式文件并制定配套细则。“分类监管”成为征求意见稿中的一大“亮点”。



  征求意见稿显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投资比例由保监会核准。征求意见稿取消了2004年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中对投资主体资产规模等的要求。

  据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透露,这正是保监会正在推行的分类监管理念的体现。该人士介绍,各保险公司将根据自身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需要,进行自主配置和安排境外投资比例,而保监会根据各公司的情况予以核准。“各公司的投资能力和资产规模不同,对境外投资比例有不同需求,给予不同投资比例可能更灵活,也有利于促进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效能的改革和提高。”

  除对投资比例进行分类管理外,保监会还对委托人和受托人提出了分类管理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保监会将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偿付能力、资产规模、资产质量、管理经验、人员素质、评估能力和投资业绩等9个方面,对委托人开展境外投资业务进行分类监管;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受托规模、管理经验、人员素质、研究能力、投资业绩和市场地位等8个方面,对境内外受托人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业务进行分类监管。

  上述人士表示,对于如何设定分类监管指标和如何进行分类,保监会目前正在深入研究,将来可能出台专门的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指出,保监会将另行规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当事人的分类管理标准,适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金融衍生产品等管理政策。

  一位保险投资人士认为,分类监管标准不应唯资产规模为重,应根据公司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进行综合考虑。

  专门研究保险投资的对外经贸大学保险系徐高林博士认为,境外一般对保险资金性质进行分类管理,对投资主体进行分类监管尚不多见。“这是一个有益的探索,但如何设定分类标准,还需要进行具体量化。”

  今年以来,“分类监管”成为保监会高层在不同场合不断强调的一个词。在今年的全国保险资产管理工作座谈会上,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曾表示,保监会对分类监管进行了有益探索,在保险资产管理监管上结合新渠道的准入,将逐步引入分类监管的理念。李克穆还表示,正在起草中的《保险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指引》,将更大力度地体现分类监管的政策意图。

  据悉,《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正式出台后,《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将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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