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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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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5 1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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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一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

  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大地财险宁波分公司、渤海财险宁波分公司:

  现将《关于2010年一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10]20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保险业一季度司法案件报送情况通报如下:

  一、部分公司未报、漏报季报

  国寿财险浙江分公司漏报司法案件季报,被保监会通报。下列公司未向我局报送一季度保险司法案件季报:大地财险浙江分公司、都邦财险浙江分公司、阳光财险浙江分公司、民安财险浙江分公司、长安责任浙江分公司、出口信用浙江分公司、泰康人寿浙江分公司、国泰人寿浙江分公司、信泰人寿浙江分公司、正德人寿浙江分公司、阳光人寿浙江分公司。

  二、部分公司迟报、报送不规范

  部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报送专报、季报;部分公司填报不规范;还有的公司未按要求对报告期内的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对我省保险司法案件的统计和分析工作造成了不利影响。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公司应高度重视司法案件报告工作,要按照《关于建立浙江保险业司法案件报告制度的通知》(浙保监办发[2009]85号)要求,及时、准确地做好司法案件专报与季报工作。对仍不按规定报送的单位,我局将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相关规定作出处理。

  附件:《关于2010年一季度保险司法案件报送情况的通报》(保监厅函[2010]207号)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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