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为险企主要股东掌握话语权铺路 单一股东持股突破20%限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5 20:11
人浏览
将于6月10日正式施行的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保险公司“主要股东”持股比例不受20%的限制,其中对于“主要股东”的界定为: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保险公司的。这意味着,施行近6年之久的 “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超过20%”的限制将被正式打破。

  持股比例放宽

  2004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单一股东(包括关联方)持股比例不超过20%。保监会相关人士表示,设立单一股东持股上限的初衷是倡导股权分散理念,防止保险公司经营出现一股独大而引入的制衡机制。

  然而,简单的比例限制并不利于吸引优质资本进入保险业,也带来少数保险公司因股权过于分散引发控制权之争、个别股东通过隐蔽持股规避监管等问题。本刊顾问、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在接受采访时指出,在保险公司实际经营过程中,股权过度分散,就存在出资极少便实现控制的可能性,这就容易滋生内部人控制、股权置换、掏空公司等道德风险。

  对可以突破限制的 “主要股东”,《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同时设定了相关门槛:一是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二是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三是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目前有多家地方国企出资组建的保险公司待批,持股比例上限的放宽实际上是为这些国企股东介入保险业铺路,自然商业银行入股保险公司同样适用。”郝演苏认为,“保险行业的特殊性在于,很难在短期内看到利润回报,因此股东方多希望能介入前台的经营运作,并发挥相关股东优势,从这个层面看,原先20%的监管上限无疑有点不解风情。 ”

  此前,光大永明人寿(601628,股吧)已通过中方股东单方面增资方案,增强其在公司经营中的话语权,而包括海尔纽约人寿在内的多家合资寿险都面临外资股东或将退出的现状,持股比例的政策突破将使得股东寡头成为现实。

  “这使得保险公司能进一步集中资源,充分发挥股东优势,谋求做大。毕竟从公司治理的角度看,综观国际国内、业内业外,关于股权集中度高低与公司治理好坏并无定论。 ”本刊顾问、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表示。

  入股门槛提高

  此外,《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大幅提高入股保险公司的门槛,规定除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外,境内企业法人和境外金融机构都可以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

  对于境内企业投资入股,必须具备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能力;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等条件。

  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除要求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外,还要求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等。

  而根据此前发布的 《关于规范中资保险公司吸收外资参股有关事项的通知》,对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仅要求提交公司最近3年的年报或资产负债情况及有关证明文件、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核发给公司的营业执照 (副本)和监管部门出具的监管报告。

  据悉,上述要求仍只针对外资股东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不足25%的保险公司,超过25%的,将按照《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执行。

  保监会发改部相关人士表示,对于入股门槛提高,尤其是对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要求作了具体规定,其原因在于保险业引入外资并不单纯是引入资金,更重要的是引入他们的技术和经验,需要优质的资本,用以提高国内保险公司的国际竞争力。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