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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消费纠纷: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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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0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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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新华社报道了出现在天津市的这样一个现象:随着保险消费的日益兴起,与之
相关的各类纠纷也不断增加,天津市消费者协会称:保险消费纠纷已成为消费者投诉中
的一个新热点。此类保险消费纠纷产生的原因在于保险公司动员消费者投保时只介绍消
费者可以得到的利益,对中途退保造成的损失、保险项目以及理赔标准等没有给予真实
的介绍,使消费者被动入保,造成纠纷。这一现象的出现足以引起保险公司的高度重视

  敲响警钟
  长期以来,我国一些保险公司强调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即要求投
保人(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下述情况如实说明:保险标的一般情况和超出正常的情况
、可能发生的道德危险、保险人所要负责任较大的事实、被保险人(投保人、受益人)
本人的有关情况,却往往因为片面注重其短期保费增长,不注重保险企业长远利润及树
立企业良好形象,忽略了保险公司也有义务如实向投保人介绍解释合同条款、保险人责
任免除条款,以及其他一些投保人理应知道的内容,造成保险合同纠纷不断。保险公司
经常作为被告出现在经济法庭上,严重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经营和企业形象。天津市出现
的因保险公司未向消费者如实说明情况而引起大量保险纠纷的现象,应该是给我国的保
险企业敲响了警钟。
  认真对待
  造成此类保险纠纷的根本原因在于保险人经营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较低。近几年,
我国保险业务有了较大的发展,保险人员也在不断知识化和专业化,但是其经营管理水
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其经营管理水平较低表现在:患“营销近视症”,单单注重其短
期保费的增长,而对公司长远稳定的经营发展没有一个科学系统的规划;承保业务不规
范,对代办网点管理不严以及各种规章制度不健全等。保险人的业务素质低主要表现在
:缺乏应有的经济学常识和保险学知识、法律观念淡薄及工作不负责任等。保险企业一
定要狠抓经营管理水平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真正树立“一切为了保户”的服务宗旨
,避免因告知不明、不实而造成的保险纠纷。保险公司的利润来自保户的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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