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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保金丢失1.95万元 保险公司被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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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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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退保金出现1.95万元差额;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1.95万元的退保金不翼而飞,而保险公司的解释又无法得到客户的认可。67岁的李女士将曾经投保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退还“丢失”的1.95万元的退保金及利息。昨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于2003年3月4日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两份保险合同,共交纳了12万元的保险费。2005年3月7日,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退保要求。

  据李女士的儿子称,在其母亲要求退保时,保险公司同意退还保金、应付红利及利息总计11.9万余元。

  当天,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拿着两张现金支票,与李女士一同到工商银行),将钱转存入一个存折。

  第二天,李女士到银行查询退保金,却发现账户上少了1.95万元,后李女士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多次交涉未果,李女士提起诉讼。

  人寿保险北京分公司昨日当庭表示,他们的工作人员将现金支票交给了李女士,是李女士自己办理的取现和存入存折手续,钱款丢失与公司无关。

  双方的说法出现了分歧,为查明情况,朝阳法院就此案向工商银行了解情况。据办理该笔业务的工作人员陈述,她是“公对公客户”柜员,现金支票是对公业务,只能向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付款,李女士个人不可能自己持票领款。

  法院昨日得出结论,李女士无法持现金支票获得银行付款。法院据此认为,保险公司当庭不能证明款项差额发生在李女士经手过程中,因此法院推定存款差额系发生在保险公司经办过程中,判决人寿北京分公司赔偿李女士1.95万元。保险公司方当庭未表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