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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员侵吞50万元保费 四年不准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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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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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第一法院发出首张缓刑犯禁止令

  新快报记者昨日了解到,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一法院)发出该市首张针对缓刑犯的禁止令。保险人员别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客户50多万元保费不为客户投保,私自侵吞客户保费,东莞第一法院判处别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禁止他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保险行业相关工作。

  据了解,别某系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下称平安养老)的综合开拓渠道专员。去年2月份,平安养老向客户销售一种名为“福寿安康团体福利保障计划”的保险,要求客户现金缴纳保费并要求公司的业务员收取这些保费后集中交给别某,再由别某上交给公司。别某利用收取现金保费的机会,没有为陈某等1407名客户办理投保,并伪造了该保险的保险凭证通过业务员交给投保该保险的客户,别某将客户交纳的保费(每人保费230元至580元不等)共计546210元侵吞。

  随后,别某担心如果这些客户发生保险事故后得不到赔付而引发罪行暴露,于是又伪造了“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印章,以“东莞市虎门镇金洲一区管理委员会”的名义用140700元为这1407名客户投保了“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同时获得佣金35175元。

  2010年8月12日,别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平安养老对涉案的陈某等1407名客户的投保予以确认。

  东莞第一法院日前在开庭审理此案时认为,被告人别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同时,东莞第一法院签出该市首张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别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保险行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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