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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家车拉黑活车被抢 保险公司也得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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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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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先生驾驶小轿车“拉黑活”,搭载两名陌生男子,途中车辆被抢。武先生向保险公司理赔遭拒,为此他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记者昨日获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赔偿武先生保险金5万余元。

  去年7月,武先生为其名下的小轿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等,其中全车盗抢险保险金额限额为53800元。在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未向武先生交付保险合同条款。去年10月24日晚,武先生驾车搭载两名陌生男子,途中车辆被抢。事发后,武先生向公安机关及保险公司报案(这起刑事案件处于侦查之中),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保险公司认定,武先生以收取车费为目的,允许陌生人搭载,造成车辆被抢,其行为改变了被保险车辆的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根据有关保险条款,保险公司作出了拒赔决定。为此武先生将保险公司告到法院。

  武先生认为,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单方提供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应履行向自己说明格式条款中的免责条款内容,可是保险公司没有向他本人提供保险合同的书面条款。该案发生后,保险公司却以相关保险条款约定为由,拒绝向其履行赔偿义务,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属于严重的合同违约行为。武先生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盗抢损失5万余元。

  市一中院认为,武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虽然武先生有偿搭载陌生人乘坐被保险车辆,与车辆被抢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于相关保险合同条款中对于保险公司的责任免除情形,但是由于保险公司未将保险合同条款交付武先生,导致武先生不知晓相关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其保险责任不能免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武先生保险金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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