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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想拿保险金 证明只能活六个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4 1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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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领保险金,请医院开证明,证明你的生命只剩下六个月时间!

保险公司竟有这样的保险条款?!如此离奇的事情,就让福建的朱女士一家遇上了———

事件回放

保险理赔 遭遇苛刻条款

2003年,福州市民朱女士的丈夫董先生为自己投了10份太平洋保险公司的长泰安康B保险,每份保险金1万,每年要缴纳2600多元保费。不久前,他被确诊为尿毒症。今年4月初,已举家迁到江苏的朱女士一家回到福州,找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联系理赔一事。

朱女士说,保险公司的两个员工看了丈夫的病情后,表示如果朱女士能找医生开出证明,证明丈夫的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那么保险公司才能先赔50%的保险金,否则将无法赔偿。

据称,尿毒症属于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之所以提出这样的要求,保险公司完全也是依据条款办事。因为合同上写着:提前给付的条件是“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的重大疾病。

不过,这一条款让朱女士十分苦恼:哪家医院会开这样的证明?

连线朱女士

人死了才赔有什么用!

上周五,本报记者电话联系了正在福建省立医院照顾丈夫的朱女士。朱女士称,投保时,保险业务员说生了重病就会赔,他们也没仔细看合同条款。现在正指望保险金治病,“人死了才赔,我拿来有什么用?”

随后,记者查询了朱女士丈夫投保的这款“长泰安康(B)”的保险合同,其保险责任有两项:一是如果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将赔10万元保险金;二是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引发争议的是第二项责任。该条款规定,客户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必须是患了合同中所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师根据医学及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间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透露,目前,目前一些公司的个别身故保险和重疾保险等,在关于提前给付保险金方面,都有设定以上述条款为必要条件,但这在现实生活中基本是无法操作的,因为没有医院或医生能给病人出具活不了半年的证明。

连线医生

不可能开这种证明

按朱女士的说法,保险公司的要求是:要想获得理赔,首先得医院开证明,证明病人活不过半年,否则保险公司就不能赔钱。这个“证明”医院能开吗?上周五,记者电话采访了为董先生治病的福建省立医院的魏医生,以下是记者与魏医生的电话实录。

记者:董先生在理赔时,保险公司要求他出具半年内存活的证明,有这回的事儿吗?

魏医生:对。

记者:医院有没有可能开这样的证明呢?

魏医生:怎么可能呢?(患者)进来了我们这儿肯定要治疗啊,我们难道不治疗看他半年之后死掉?这是不可能的嘛,我觉得这是很没有道理的,有病肯定要治疗。

记者:你怎么看这个事情?

魏医生:什么叫存活半年呢?是治疗还是不治疗?这是非常模糊的概念,你说存活半年,我是治疗还是不治疗呢?有些病人,就像(董先生的)尿毒症,如果治疗可能活很长时间,但是如果不治疗,他半年之内就有可能(死亡)。

记者:你以前有没有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呢?

魏医生:这个我没有遇到过。

记者:你从医有多久了呢?

魏医生:20多年了。

采访完魏医生,随后记者又与成都本地医院的多位医生进行联系。

“医院不可以开这种证明,就算病人是癌症晚期也不能开”,成都某医院一位医生告诉记者,医院只能根据病人的病情,开出病危通知书。虽然每种重症都有一个平均存活率,但对个体而言能活多久,取决于各种因素,谁也无法预计。

另一家医院的蔡医生也表达了类似观点。

网友观点

保险公司玩的噱头 毫无实际用处

针对朱女士的遭遇,一些网友表示:所谓提前给付的条款,理赔过于苛刻,不过是保险公司玩的噱头,毫无实际用处。以下是某保险论坛里一位网友的观点:

(这个条款)实际上是没用的!但拿来蒙人还是有效果的!在实际案例中,根本就没有医院或医生够胆开出证明某个病人活不过半年。即使谁都知道该病人连半年都活不过,但医生也不会开这样的证明。若谁不相信就到医院问一问?

再说了,即使真的活不过半年了,那么半年前或半年身故后领取也没有太大的实质意义。而如果是能够治好的疾病,你就领不到那笔提前给付的保险金了。

连线保险公司

这样的证明 有客户开到过

上周五,记者电话采访了太平洋保险福州分公司理赔部主管许女士。

记者:朱女士丈夫在理赔时,被要求出具存活期半年以内的医生证明,有这事吗?

许主管:这个客户买的并不是我们公司的重大疾病险险种,而是一种身故型险种,这个险种里面有个功能,就是如果客户在生命末期,就是说存活期只有6个月的情况下,我们可以提前把身故金的50%支付给客户。但是这个客户的情况,根据我们的判断,可能达不到合同约定,所以我们提出能否让医生证明一下,存活期只有6个月。

记者:这个不是重大疾病险?

许主管:对,这个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重大疾病险,如果是重大疾病险的险种,就不存在什么6个月不6个月的问题。

记者:这种(B)条款保险呢,常见吗?

许主管:有啊,我们也做过。

记者:都是照这样处理的吗?

许主管:不是说都这样处理,我们会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就是医生(的意见),还有我们理赔人员的经验进行判断,像有些病是很明确的,存活期不会有太长时间,在实际中我们的操作过程是很宽松的。[page]

记者:问题是,医生说开不了这个证明。

许主管:她可以先把申请材料提交给我们,我们会先根据经验进行判断,如果我们的经验没法认定,我们会请教专业的医生。并不是一定要求6个月,假设8个月、9个月,哪怕1年内,只要不是很明显、肯定存活期很长的,我们都会去申请的。

记者:也就是说不是一定得不到理赔?

许主管:并不是每个客户都需要提供这样的证明,只是我们判断,客户达不到,或者请教专家也认为达不到,在这种情况下,客户还执意要求,才会找他的经治医生来证明。

记者:那么,以前曾有客户开到过这样的证明吗?这一类证明是什么样的呢?

许主管:之前有客户开过,类似于疾病证明,根据经验判断存活期大概是多长时间等。 本报记者 刘锋 实习记者 吕波

成都有类似的保险产品吗?本地保险公司在遇到类似案例时又是如何操作的?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被指苛刻,记者调查发现,在成都的17家寿险公司中,除太保外,至少还有两家公司存在类似的保险产品,共涉及7款产品:包括某公司的长虹两全保险、老来福终身寿险,以及某中资公司的生命尊严提前给付附加条款和某外资的金品人生两全保险等。上周,记者对这两家公司进行了采访。

设计初衷:减轻生前经济负担

上述中资公司的理赔人员宋小姐告诉记者,提前给付条款是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产品市场不够完善而特别设计的,是一个充满人性的设计。

据介绍,目前寿险公司的长期险种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第二类是以罹患重疾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如果客户购买的是第二类险种,只要客户达到了条款约定的重疾标准,符合诚信原则,申请后即会赔付(这就是一般的重大疾病保险);不过,如果购买的是第一类,身故受益人只有待被保险人死亡后才能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金赔付。

考虑到现实中确实存在着一定数量的被保险人,在罹患严重疾病的末期,其本人及家庭面临着沉重的经济负担。为了体现保险保障作用,在被保险人生前减轻其本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险公司从人性化角度出发,为传统寿险开发出了新的附约———提前给付特别利益条款。

现实尴尬:操作上存在难题

尽管设计初衷充满了善意,却仍难免操作中的尴尬。对于朱女士这次的遭遇,另一家保险公司理赔部的陈先生承认,在具体操作上的确可能有一些问题。陈先生说,“一个比较难以判定的是现有的医疗技术,随着时间的推移各种医疗技术日新月异,在本地无法治疗的情况在其他地方可能可以治疗,在这个转移过程中的费用如何来确定?保单并没有明确的说明。临床经验的可靠性也值得商榷,假如提前给付后,被保险人并没有在这段时间内死亡,或者有了进一步好转的迹象,那这份保单的保险金额如何变化?已经给付的保险金是否要收回?”

陈先生表示,针对这种问题,保险公司一般会采取一些比较灵活的操作,除非是真的像太保福州公司认为的那样,经判断被保险险人的条件很可能达不到,否则一般不会要投保人开证明。

记者手记

别让“人情味”成为噱头

患了重大疾病,无论对于哪个家庭来说,都是件不幸的事情。如果在这个时候还要遭受“拿保险金,要证明活不过半年”这样的保险理赔要求,未免让人有些心寒。

在我们看来,如果要病人开证明才能拿赔款,这无疑是刁难。因为在大众的逻辑中,医生的道德是不允许他开那样的证明的,哪怕他的病人明天就会去世,身为医生,他都应该尽力去救治,而不是匆匆的给病人提前“宣判”。

诸如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这样的条款,原本是一个充满人情味的附加条款,其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使被保险人在生存的最后期限内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不被高昂的医疗费用所累,有尊严地过完自己最后的时光,也正因为如此,不少保险代理人才把该条款当成保险产品一个很大的卖点,招揽生意。可是,现在看来,如果操作中的一些难题不解决,再好的初衷和设计,也只是花哨的噱头而已,而当初的条款设计,最终却成为投保人保险理赔的“拦路虎”———福州朱女士的遭遇,已是一个现实的例证。

在此,我们呼吁,保险公司在理赔上也能更富有人情味一些,更多地从客户角度考虑,别让之前充满人情味的设计初衷沦为花哨的噱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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