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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法定”令人费解 保险金企盼准确归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4 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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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1999年4月2日,投保巨额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武汉青年教师袁某,在观察水泥厂回转炉数据时,发生意外事故导致身亡。寿险公司核实后,作出了赔付23.5万元的理赔决定。然而,在领取这笔巨额保险金时,袁某家人和所在单位之间引起纠纷。无独有偶,最近连云港市也发生一桩被保险人婚前投保、婚后意外伤害死亡,婆媳为10万身故保险金而对簿公堂的纠纷案。两起赔款兑现受阻,都是因为保单中“身故受益人”一栏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只写有“法定”而引起。谁能料到,投保人当初投保时的“法定”两字,日后会惹出一桩理赔款归属官司。
随着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深化,人寿保险正飞入千家万户。从1996年到1998年,寿险保费年均增长55.2%。1998年全国寿险保费收入已达682.7亿元,几千万人拥有了寿险保单。但伴随寿险市场的发展,却出现另一种怪现象——无论是寿险营销员,还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受益人一栏中只写“法定”二字的,在保单中司空见惯。据平保宁波寿险公司的统计,从1999年1月1日起到5月31日止,宁波市民共有15343人投保了该公司的寿险,在“身故受益人”栏中填写指定受益人的有12708名,填写“法定”的有2635名,“法定”占投保人数的17.2%。这种既不明确也不规范的填法,在全国寿险市场颇成趋势,极易产生歧义或纠纷,已引起司法界及寿险理赔人员的极大关注。遏止“法定”趋势,积极寻找解决“法定”问题的途径,尚需保险监管部门、法律界和寿险从业人员的共同努力,以充分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有的利益。
“法定”,顾名思义应为法律规定。但《保险法》并没有“法定受益人”一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唯《继承法》有“法定继承人”的概念。在寿险实务中,对“法定”二字的理解可以是“法定受益人”,也可以是“法定继承人”,而受益人与继承人却有着本质的区别。理解不同,其处理结果也完全迥异,将直接影响到保险金的兑现,并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
如果将“法定”理解为“法定受益人”,即以法律规定的受益人为受益人。《保险法》第60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根据《保险法》第63条规定,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继承人继承的人寿险赔款,虽是保险公司给付的,但性质已由保险金变成了被保险人的遗产。但遗产须按《继承法》有关规定处理,由继承人继承被保险人的遗产以及被保险人生前应缴的税款和债务。 如果“法定”理解为“法定继承人”,即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那么可以确定保险单指定了受益人,保险金由法定继承人来领取,受益人对其领取的保险金享有所有权,免交个人所得税,而且保险金与被保险人的债务清偿和税款补交无关,从而使保险金的保障得以最大体现。
同时,“法定”的时间概念亦存在问题,是签订保险合同时的“法定”,还是发生保险事故时的“法定”很难分清。由于寿险保单大多数是长期契约合同,随着时间的变迁,家庭结构会发生巨大变化。如被保险人婚前投保,婚后发生保险事故;婚后投保,离异后再婚,以后再发生保险事故;婚前投保,婚后生育孩子等。如果被保险人均未作受益人变更,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也随之发生变迁,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受益人可能与合同约定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法定”受益人大相径庭,保险金的兑现可能与当初签订寿险合同的被保险人的意愿相悖。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投保书》“身故受益人”一栏填写“法定”,无论作何理解,都会出现不少偏差,甚至导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后果。这不仅增加了保险人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难度,而且有可能违背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为受益人提供充分经济保障的初衷,使受益人难以享受应得到的权利。因此,投保人寿保险时,明确指定受益人及其范围就显得非常重要。
人寿保险并非“一锤子买卖”,如果顾虑投保后受益人存在变数或血亲与姻亲间难求平衡,我们不妨对“法定”两字稍加补充,一是补写成“以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受益人”;二是补写成“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以遗产的分配方法分配保险金”,受益人的人数或范围都指定得一清二楚,而且不受被保险人身分变化的影响。
明确指定受益人,既能保证客户利益又能创造新的商机。愿每一位保户在签下保单或欲投保时,慎重地选择受益人,使最需要保障的人充分享受保障,避免日后产生家庭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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