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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撞了人 保险公司成第一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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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4 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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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2月4日早7点40分,61岁的华国强骑着自行车经过南七马路和南京南街交叉路口时被一辆327路公交车撞飞,随后死亡。由于没有目击证人,无法确定哪一方闯红灯违章,交通部门依法作出了一份没有确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据这个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表示无法进行赔偿。华家因此将保险公司和客运集团、司机告上法庭。

  昨天(6日),和平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个被称为“新交法”实施以来首例由于没有确定责任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引发的索赔案,而保险公司成了第一被告。

  庭审中,原告方向保险公司、客运集团和司机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20.3138万元。其中,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额20万元,其他余额由客运集团和司机共同赔付。

  争论焦点:第三者责任险到底是不是强制险、保险公司是否应该在新交法要求的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谁该是第一被告?

  原告:《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此案的保险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沈阳分公司应当承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交通肇事赔偿案应当在责任认定范围内赔偿,保险公司不应作为案件的主体成为第一被告。

  三者险属于强制险?

  原告:按照目前有关规定,不上三者险的车根本不让上路,不给年检,因此,三者险属于强制险,保险公司应该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新交法规定的三者险是强制险,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未体现三者险是强制险,应是商业险,两法之间有矛盾。按照今年1月公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强制保险条例本应与新交法一同出台,但强制保险条例的滞后造成了许多误解和问题,三者险根本算不上强制险。

  原告:强制是针对车辆所有人,与保险公司无关。而且新《交法》是去年刚刚实施的,按照我国立法法的规定,新法优于旧法,应当按新法法规执行。

  6日庭审持续近3个小时,庭审结束后保险公司当庭表示不同意调解。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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