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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连结保险单独核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5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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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日前发布《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等业务会计处理规定》,明确了保险公司投资连结产品、投资型财产险、分红保险、万能寿险等业务的会计处理。文件规定,该类产品要建独立帐户,划清独立帐户与其他帐户的界限,并单独核算和报告独立帐户。

对投资连结产品而言,独立帐户的资产按一定原则进行估值。对于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估值;持有的开放式基金,以其公告的基金单位净值估值;独立帐户持有的处于募集期的证券投资基金,按其成本估值。

文件规定,投资连结产品的收益也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卖出上市债券,应于成交日确认债券价差收入,并按照扣除相关费用后实际应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入帐;卖出非上市债券,应于实际收到价款时确认债券差价收入,并按照实际收取的全部价款与其帐面价值的差额入帐;债券利息收入,应在债券实际持有期内于估值日计提,并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计提的金额入帐;存款利息收入,应于估值日计提,并按本金与适用利率计提的金额入帐;基金投资收益应于除息日确认,并按公布的分红派息比例计算的金额入帐。此外,投资型财产险要比照 “保户储金”业务的规定进行处理,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该产品保证收益率等情况;分红保险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可供分配的分红产品收益、公司留存的分红产品收益、分红比率等事项;万能寿险应比照投资连结产品和分红产品的会计处理原则进行处理,但不进行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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