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产品保单成“空头支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3 00:50
人浏览

  “服用3瓶本厂生产的止咳糖浆,3名幸运者将每人附赠500元产品责任保险单”;“凡购买本店销售的助动车,附赠888元产品质量保险单1份”……记者昨天从市消保委获悉,沪上许多厂商将附赠产品保单作为“有力”的促销手段,而针对此的投诉却不断上升。消费者反映,商家促销多为噱头,一旦产品出现问题,厂商往往以保单上“理赔年龄有限制”、“超过保险有效期”等作为借口,或以消费者弄不懂的产品险种进行蒙骗,导致保单最终成为一张“空头支票”。

  “超过有效期”不能赔

  今年6月20日,龚女士在一家商店看中一扇防盗门,而且其促销广告上写着“赠送5万元产品责任险”,她当即决定买下。可在7月6日深夜,龚女士到家时发现,防盗门已被撬,并且严重变形损坏,家里的电脑、电视机等贵重物品不翼而飞,财产损失共计2万元。

  事后,龚女士想起发票上有防盗门厂家“赠送5万元产品责任险”的承诺,即向保险公司询问理赔事宜。几天后,保险公司告知她,防盗门的“责任险”已超过了保险期限,不能予以理赔。而厂家表示,该产品责任险的有效期为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龚女士在购买时没问清,责任全在她自己,厂家不可能给予赔偿。

  消保委在调解时认为,厂家在承诺产品保险时,理应向龚女士履行告知义务,虽然这份“5万元产品责任险”属于赠送,但已与龚女士形成了契约关系。厂家称该防盗门保险期限为1年,可是并未就具体限期以合理的形式予以公示,且在销售防盗门时没有附送保险卡,如果厂家不予赔偿,将支持消费者打官司。目前,厂家已赔给了龚女士财产损失2万元。

  产品保险作用无人知

  记者了解到,不少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看到上面贴有一个保险承诺,就以为该产品有了保险公司的“保驾”,至于厂商保的是哪个险种,大部分市民都不太清楚。

  目前,投保产品保险的以家电、药品、助动车、防盗门等较多。不少厂商认为,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可能保证自己的产品完美无缺,一旦出现质量或责任事故,企业将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处理纠纷。而投保产品质量险和责任险后,可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在沪上一家大型家电卖场,一位出售燃气灶具的摊主告诉记者,那些有保险的产品要比没有保险的产品好卖得多。但他直言,其实自己也不太清楚保险到底保什么。而当记者致电多家宣称产品投有保险的厂家时,连售后部门也不清楚保险到底有何作用?

  业内人士称,厂商尽管是产品保险的投保人,但很多并没有真正了解该险种。在促销过程中,厂商常常表示,只要产品出了事情,保险公司就能“埋单”,这显然是一种误导,不少消费者正是听信此话才买了产品。

  问清附赠保单细节

  沪上保险业专家介绍,目前产品保险险种主要有“责任险”和“质量险”两种。“责任险”保障的是财产和人身,“质量险”保障的是产品本身质量。

  记者了解到,企业对“质量险”未能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公司对产品的用户负赔偿责任,包括修复费用、报废费用、更换费用等。它承保的是产品因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本身经济损失,但对造成用户或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也就是说,当产品本身的质量出现问题,如吸油烟机的风扇设计有缺陷时,消费者才能得到赔付,使用故障不在此列。

  此外,产品“责任险”的投保人是“生产者、运输者、销售者”,消费者只能算该种保险的间接受益者。由于不是投保的主体,又没有保险公司的保单,而且企业在广告宣传过程中,又有意无意地回避了投保信息。所以,消费者不仅无权向保险公司理赔,即便理赔也对保险责任一无所知,甚至不知道自己的产品是否在保险期内。

  消保委提醒市民,厂商对附赠的“质量险”或“责任险”均有告知义务,但作为理智的消费者,在选购厂家附赠的保险产品时,也应该问清该产品保的是什么险种,随后向厂家索取保险卡,并根据上面保单号,向有关保险公司查询包括保险年限、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在内的细节。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