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理赔时你要知道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3 01:07
人浏览

很多投保人认为,只要买了保险,发生保险责任时,理赔金就是投保时设定的保额,也就是保多少赔多少。其实不然,保额和理赔金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保险产品种类非常多,发生保险责任后,保险公司进行赔付,不是所有产品的保额都等于理赔金。不同的险种,保险金额与理赔金之间的关系各异。下面仅举几个案例,让大家了解和掌握这方面的知识。

一,按初设的基本保额理赔

[案例]2003年5月,27周岁的邹女士投保了10万保额的“太平一世”终身寿险,年缴保费1970元,缴费期20年。在今年5月份的汶川大地震中,邹女士不幸遇难,太平人寿及时作出赔付,将10万元保额的理赔金赔付给了其身故受益人。

[解读]这是一款比较典型的以身故作为保险责任的寿险产品产品,它可以避免由于被保险人死亡而使其家人生活陷于困境。一般来说,各家保险公司的终身寿险(非分红产品)是按照投保时初设的基本保额来理赔的。

二,低于基本保额的比例理赔

[案例]刘先生是浦东一家模具厂的车间工人,2007年12月投保了10万元的“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次年2月在工作期间不慎造成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保险公司赔付了5万元。

[解读]这是一款比较典型的意外伤害保险。根据“太平综合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对照《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赔付。“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属于第三级第十一项赔付标准,赔付比例为保额的50%,即5万元。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的意外保险中,对于意外引起的残疾或者烧烫伤,均按照残疾或烧烫伤等级来赔付,一般从10%到100%不等,所约定的保险金额通常只是保险公司承担给付的最高保险限额。而且,一般来说,要获得保险公司的意外残疾理赔,一方面,意外伤残的认定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有国家有资质的单位来认定;另一方面,意外伤残认定的结果必须符合保单规定的标准。

三,高于基本保额的比例理赔

[案例]2006年8月,孙女士喜得千金。在宝宝60天时,为她投保了10万元的“太平阳光天使两全保险”,附加“太平阳光天使少儿重大疾病保险”。2008年春节后孩子突然高烧不断,经医院检查确诊为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太平人寿根据“阳光天使”组合的规定,赔付了20万元的保险金。

[解读]“阳光天使”组合的特点是“买一赔二”,对于该案例中因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引起的保险责任,太平人寿给予双倍的保额的理赔金,即20万元。

类似“买一赔二”的产品,或者是“买一赔三”的产品,常见于寿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太平人寿的卓越人生附加意外伤害保险也有此功能,如是发生公共交通意外造成的身故,予以双倍保额赔付。

四,返还保费+单利的理赔

[案例]30岁的刘先生投保了10万元的“太平一诺千金终身寿险”,附加“太平成长型年金保险”,年缴保费3760元,缴费期20年。刘先生在投保后的第五年不幸身故,保险公司的理赔额是5年内所缴的保险费+单利,应该为3760元/年×5年=18800元,再加上每年2.5%的单利1410元,等于20210元(没有计入红利部分)。

其中,单利部分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返还=已缴保险费×(1×2.5%×已缴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3854元=3760元×(1×2.5%×已缴保险费经过天数/365)

单利=3854-3760元=94元/年

94元/年×15个单位年度(注)=1410元

[解读]这类产品组合重返还、轻保障,常见于分红型保险、返还型保险、投资型保险。在保险条款中明确,赔付以返还保费为基本,再加上约定的单利和不确定的红利。

五,返还现金价值的理赔

[案例]陈先生投保了100万的“太平卓越人生定期寿险”和100万的“太平卓越人生两全保险”,年缴保费30500元,缴费期20年。

该产品的保险利益是:1)65周岁前身故保险金100万元+“太平卓越人生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返还;2)65周岁健在的话,领取100万元的满期金。其中“太平卓越人生两全保险”的现金价值每年都不一样,逐年递增。如50周岁的现金价值是43.7万元、55周岁的现金价值是56.3万元、60周岁的现金价值是73.8万元。

[解读]投保人应注意,有些返还型保险和投资型保险,赔付与保额没有很大的关系,而是与保单的现金价值挂钩。

上述组合中,主险是定期寿险,属于低保费、高保障的产品。附加险为两全保险,这类产品在销售中规定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通过险种的组合可以达到高保障、高回报的功效。

六,除去免赔额后的理赔

[案例]刘先生附加了“太平真爱健康保险”计划五,该产品的保险责任是:1)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每年医疗保险金10万元;2)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津贴每天200元。刘先生于 2008年5月1日至6月10日因病住院治疗,其中医疗费花去10万元。按照刘先生的理解,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医疗费10万元、住院津贴41天×200元=8200元,合计10.82万元。但最终的理赔额是医疗费69650元、住院津贴7600元,合计77250元。因为保险条款规定:住院医疗保险金扣除500元的免赔额后按70%赔付、住院津贴除去前三天后开始给付。

[解读]这是一款比较典型的健康险产品。在健康类产品中,基本上都有“免赔额”一说,“免赔额”是指保险人根据保险的条件作出赔付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承担的损失额度。因为免赔额能消除许多小额索赔,损失理赔费用就大为减少,从而可以降低保费,所以免赔额条款在健康保险中得到广泛使用。建议投保人在投保时要看清楚保险条款的具体规定。

七,因分红而保额增加后的理赔

[案例]30岁的王先生购买了10万保额的“福禄双至终身寿险”,附加10万保额的“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年缴保费3970元,缴费期20年,保障至100周岁。

其保险责任可以简单演示为:假设刘先生在60周岁时罹患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10万元基础保额,加上因分红增加的保额81562元(假设中档红利)+2274元的终了红利(中档红利),理赔额为183836元。如果70周岁发生保险事故,理赔额等于10万元基础保额,加上因分红增加的保额144520元(假设中档红利)+3565元的终了红利(中档红利),合计为248085元。

[解读]上述案例的“福禄双至终身寿险”也是一款分红险寿险产品。该保险合同在确定红利分配方式时,采用的是增额红利,而不是现金红利。也就是以增额红利的方式增加基本保险金额,同时增额部分也参加以后各年度的红利计算,保单持有人只有在发生保险事故、期满或退保时才能真正拿到所分配的红利。目前国内有多家保险公司在产品中采用这种分红方式。

相比较而言,增额红利的目的是通过保额的增加,抵御通货膨胀导致的保单贬值。但是投保人还需注意的是,红利不能确定只能期待。

八,少儿特定的保额理赔

[案例]蔡女士是一位外地来上海的打工者,于2007年7月为0岁女宝宝投保,购买的是10万元保额的寿险,2008年2月在回乡探亲过程中,母女遭遇车祸身亡,保险受益人获得保险公司2万元的赔付。

[解读]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险种,对于小于4周岁的少儿,各家保险公司都有赔付比例的规定:身故时,年龄不足1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20%;满1周岁但未满2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40%;满2周岁但未满3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60%;满3周岁但未满4周岁的儿童,给付比例为保险金额的80%,满4周岁,给付比例才能达到100%。

我国《保险法》规定,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这个标准是,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为10万元,其他地区为5万元。

九,额外增加的保额理赔

[案例]黄先生是一名外贸公司的部门经理,由于工作需要经常到分公司指导工作,所以一年大概有四分之一的时间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于是为自己投保了50万元的“太平无事意外伤害保险”。今年4月28日,在胶济铁路列车相撞事故不幸致残,经合格机构鉴定为第一级残疾。于是,太平人寿赔付了50万元的意外保险金,同时根据条款规定,黄先生还将每年获得5万元的残疾保障特别保险给付金,累计可领取10年。

[解读]这是一种很人性化的保险产品,对于全残人员来说,残疾比身故所承受的经济压力更大,所以一些保险公司会有这种基于客户实际状况的产品。种类产品多见于意外险和健康险。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