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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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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0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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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也能成为犯罪主体《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但有这样一个案例:陈某的家人在陈某健康时为其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高赔偿金为10万元,受益人是陈某的家人。在保险期内陈某被诊断患有严重的糖尿病,在自知无经济能力医治情况下,他想造成意外事故身亡而让家人得到保险赔偿金。后陈某瞒着他人在故意撞车欲造成交通事故过程中未能如愿而造成重伤。
  本案中陈某的行为除主体外均符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五)项中的构成要件,其故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也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但由于未把被保险人的主体包含此款项中,使得同样的行为不能用该项对其刑事处罚,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笔者建议在此项中也应增设被保险人的主体,以适应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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