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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诈骗为何能屡屡得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2 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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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精心策划的事故:2004年10月31日21时左右,邵某指使陈某将浙B33085波罗车的安全气囊拆换成报废气囊,并与芦某、俞某一起将车开到宁波江东丹凤新村。之后,邵某驾驶波罗车与事先停放的浙BY8310本田车相撞,制造一起“交通事故”。邵某授意由陈顶替其驾车后迅速报警,骗取了事故责任认定书,再到车辆投保的人保宁波分公司骗得保险赔偿金1.7万余元。

邵某原是宁波江东长江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厂长助理,陈某是该公司职工。经查,在2003年7月至2005年12月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邵某指使陈某等7人,通过伪造、编造、故意制造事故等手段,骗取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继而向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偿金,作案50余起,涉案金额64万余元。

据了解,邵某犯罪团伙骗遍了宁波所有车辆保险公司。去年12月27日,邵某纠集陈某、陶某、俞某等3人,由邵某驾驶浙B9K211凌志车,陈某、俞某驾驶浙B91155福特面包车,在江东会展中心路口制造两车相撞的假交通事故后骗取了交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事后邵某向平安保险宁波分公司骗保时引起该公司怀疑终致案发。

“邵某犯罪团伙之所以屡屡骗保成功,除了犯罪分子作案的条件便利、作案手段更趋隐蔽等因素外,也暴露出当前汽车保险领域中勘查、理赔、审核把关等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此案侦办者之一宁波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庞国金警官介绍。

据介绍,当前保险公司对查勘定损职员的管理不够严格,损失3万元以下的一般交通事故的查勘定损,均由定损职员认定,使得定损职员的行为难以受到制约,且随意性较大;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出险报警不够及时,有些事故往往是事故车辆到修理厂后才进行查勘,以致难以通过对车辆碰撞角度、痕迹、部位的现场检查来确定事故的真伪;对出险后申请理赔委托的规定过宽,仅凭车辆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就可以委托办理,给骗保者留下了可乘之机。

除了上述原因外,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产险处的一位领导介绍,当前社会大众对保险业的认识也有偏差,很多人从个人投资回报的角度来看待保险,认为投保得不到赔偿就是“吃亏”;加上部分保险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不按章办事,对一些本该识破的骗局未能及时发现,有的甚至与诈骗者内外勾结,共同诈骗。

随着汽车尤其是私人轿车的大幅度增加,车辆保险快速发展,各大保险公司纷纷推出各种车辆险种,保险诈骗犯罪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除宁波公安侦破的这起典型的系列保险诈骗案外,其他地方也都发生过车辆保险诈骗案件,如温州公安经侦支队在半年时间里就破获车辆保险诈骗案件11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人。[page]

车辆保险诈骗案的频发,不仅损害社会诚信,也给保险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那么,对予此类案件该如何预防呢?庞国金警官认为,防范此类案件,保险公司应加强内部监管和对员工的纪律教育,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特别是应将由单人进行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定损改为两人以上共同勘查定损,以相互制约;针对现在保险公司对交通事故勘查不够及时的情况,保险公司应细化勘查时间规定,根据事故发生的区域、时间、事故大小等设定到现场勘查的时间,以提高现场勘查率;同时,保险公司应严格审核申请理赔委托手续,除了查验车辆投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外,还应要求被委托人提供有投保人签字的委托书等,以确保理赔的真实性。

当然,除了加强管理,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外,也要加大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险部门与公安经侦部门应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可疑理赔情况通报制度,使保险公司掌握的保险欺诈线索与公安经侦部门共享,便于公安机关及时有效打击骗保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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