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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强制工伤保险 商业险求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1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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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经营‘雇主责任险’已有十年之久,以前一直是市场上热销的拳头产品,拥有大批投保多年的忠实客户。到了2004年,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传统的‘雇主责任险’市场竞争力已经大为减弱。”美亚保险广州分公司总经理符杰权一句话道出了广州所有财险公司的心声。

  符杰权提到的“外部环境”正是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紧接着广东省实施《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版)》(以下简称《修订版》)。随即,越来越多的企业职工加入到强制工伤保险的“安全网”下。投保的多数企业并不明白强制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并不明白其自身还需要承担哪些风险和责任,他们参加工伤保险之后,认为企业用工风险已经被转嫁,再拿出资金投保商业保险已无必要。于是,参加强制工伤保险的企业和职工逐渐增多,雇主责任保险业务受影响,保险收入逐年下降。

  应该说《条例》本身是一项很好的社会保障制度,它将原由公司、企业自愿通过商业保险安排的雇员工伤的赔偿风险,转变为社会强制保险的范畴,更有利于保障雇工的基本人身权益。但另一方面,由于强制工伤保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基本上覆盖了原商业性的雇主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使商业保险受到一定冲击。那么,“雇主责任险”这个财险公司的老险种如何走出尴尬局面?

  有业内专家指出,《条例》实施后,商业保险并非完全没有生存空间,具体表现有三点:

  一、依据《条例》参加工伤保险的主要是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而雇主责任险可以涵盖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在内的所有单位。

  二、工伤保险的赔付范围虽然广泛,但仍有不予赔偿的费用。《条例》规定工伤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到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待遇、部分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仍主要由雇主承担,尤其是两项补助金(5级-10级残疾的职工,在与用人单位终结劳动关系时,将由雇主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对任何企业而言都是一种较大的潜在风险。因此,即使依《条例》参加了工伤保险,雇主仍然承担着因职工工伤而需部分赔偿的责任风险,自然有转嫁这一部分风险的需求。

  三、法律法规要求雇主承担其他的赔偿责任,使得雇主仍然承担着工伤保险以外的潜在风险。例如,《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了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此外,商业保险还具有灵活、能够满足不同企业、不同层次的风险保障的特点;同时,商业保险还能够有效分散风险、提升企业的风险管理水平。以上工伤保险的不足之处,以及商业保险具备的优势,都使得商业保险能够成为强制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

  北京市律协保险法委员会主任李记华认为,雇主责任保险在过去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缺失的情况下,为分散企业的风险,保障职工权益起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发展,《条例》的出台,是国家的进步,也是社会的进步。

  他为雇主责任险指出了两条路:一是继续遵循责任保险的原理和原则,将雇主责任保险改造成《条例》不能覆盖的、仍然需要企业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对《条例》起补充性作用的一种责任保险。另外一条路是跳出责任保险的范畴,将雇员工伤的风险,作为一种意外伤害的风险,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形式,来承保雇员工伤的风险。在此情况下,商业性的保险就不是一种补充性的保险,而是一种与工伤保险相互独立的保险,工伤雇员除了获得社会保障性的工伤保险赔偿外,还可以获得一份商业性的保险赔偿。

  一边有专家“支招”。而另一边,美亚保险广州分公司则开始将“招儿”悉数尝试起来。

  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变化,在新的法律法规下最大程度地满足客户在风险转移和财务预算上的要求,近日,美亚保险广州分公司经过一年多的酝酿,率先推出了“工伤无忧”新一代雇主责任险。该产品针对广东地区劳动用工的市场特点,例如外来工多、员工流动性强、企业内部用工类型多样化等特点,以《修订版》为基础,专门针对强制工伤保险中规定由企业自负的赔偿责任而设计。该产品将由企业自负的赔偿责任,以条款约定的形式包括在保险单中,同时可附加雇员24小时非工伤意外事故保障及第三者责任险

  用符杰权的话讲,设计“工伤无忧”的目的就是希望它能成为强制工伤保险的有益补充,把强制工伤保险中要求企业自负的部分尽可能地转移到保险公司来,保障雇主按照现行法律需承担的责任。

  中国保险报·倪晟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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