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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工伤保险,能否支付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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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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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是负责人事工作的人员,我单位招用了一名外地来津务工的农民工。他在工地干活的时候从脚手架上摔下来,造成腿骨骨折。因为他刚来,单位还没有来得及为他参加工伤保险。请问我单位如果在次月为他参加工伤保险并进行补缴,工伤保险基金能否支付其相关待遇?

  答:据天津市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依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的通知》(津劳办[2004]338号)规定:对新录用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当月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当在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5日内,书面向经办机构备案,于次月补缴,招录当月发生的工伤费用予以支付。

  因此单位如果提前书面向经办机构备案,并在次月为他参险和进行补缴,工伤保险基金可以支付其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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