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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超过规定医疗期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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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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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工伤医疗期?期限如何确定?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8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1~24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36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11条规定,工伤职工医疗期除按《工伤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外,如属于轻伤,其医疗期最短也可以少于1个月。该月由企业照发本人工资。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以上者,由企业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的工伤津贴。

  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逾期终止劳动合同等问题的复函》(劳部发[1994]65号)精神,劳动合同制工人因工负伤,劳动合同期限届满,而医疗尚未终结的,劳动合同期限应予延长,直至医疗终结时。企业在评残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3、工伤职工是否必须到指定医院治疗?

  根据原劳动部《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45条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到工伤医疗合同医院进行治疗,紧急时可以到就近医院或者医疗机构救治。

  工伤职工需要转院治疗或者到外地就医的,由工伤合同医院提出意见,并须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

  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5]65号)第34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企业应积极组织送往指定医院治疗,同时报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遇有特殊情况,可以就地就近抢救治疗,但须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备案,待伤情稳定后送指定医院治疗,确需转院或到外地治疗,报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未按上述审批手续办理的,其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不予支付。

  4、工伤医疗期间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办法》(冀劳[1998]65号)第35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前的医疗费暂由企业垫支,医疗期满后,由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一次性拨付,企业有困难,可向同级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申请预支。工伤医疗费用报销审核和具体管理办法,由同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同级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制定。

  5、劳动者工伤医疗期内工资如何处理?

  (1)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医疗期间,工资照发。

  (2)根据《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9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6、工伤职工在医疗期间遇有普调工资怎么办?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24条规定,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在医疗期间遇到国家或企业普调工资,企业应按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同标准工资的职工调整档次给予调整工资。

  7、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医疗费如何处理?

  (1)根据我国1953年政务院修订公布《劳动保险条例》第12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因工负伤,应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医治。如该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治疗时,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其全部诊疗费、药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

  (2)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7条执行,即: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8、劳动者工伤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如何发给?

  (1)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财政厅、总工会《关于调整因工负伤职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标准的通知》(冀劳人险[1988]214号),劳动者工伤住院期间,凡医院没有明确规定伙食标准的,由原来的每人每天补助1元提高到2、5元。医院有伙食标准的,仍由本人负担1/3,企业行政负担2/3。

  (2)从1996年10月1日起,按《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7条规定执行,即: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9、劳动者工伤到外地治疗陪护人员差旅费如何处理?

  (1)根据原河北省劳动人事厅冀劳动人险[1983]20号《关于企业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或赴外地治疗期间陪护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的复函》规定,职工因工负伤,在本企业指定的医院不能治疗时,经主管医疗机构确定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必须到外地医院治疗时,对必须派人护送的,可派一两名职工护送,其旅费可按现行差旅费报销。如护送人员系伤者家属,也可报销一个人的差旅费,对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属陪护的,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补助,但补助数额一个月最多不得超过一个护理费标准。

  (2)《工伤保险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第17条规定,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本企业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10、劳动者工伤到外地治疗入院前的食宿费用如何处理?

  根据原国家劳动部工资局(64)中劳薪便字第68号文件……因工负伤的职工,因当地无法治疗,经领导批准到外地治疗时,因医院床位所限或入院前观察期间所开支的膳费、宿费……按因工外出时的待遇处理。

  11、工伤职工医疗期内养老保险如何缴纳?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工伤实施细则》(冀劳[1998]65号)第21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领取工伤津贴期间,5~10级的伤残人员(7~10级自谋职业的除外),企业和职工均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按本人领取的月工伤津贴、伤残抚恤金或本人月工资。其工龄和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12、劳动者工伤治疗期间护理费如何确定?

  根据原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总工会冀劳险[1993]24号文件和《关于调整企业工伤全残职工护理费标准的通知》(冀劳[1994]46号)精神,劳动者因工负伤医疗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护理费标准由企业根据其实际情况确定或派人护理。需要其家人护理的,其护理费不得低于冀劳险[1993]24号文件规定的护理费标准。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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