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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高速命丧自己车下 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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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9 2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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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保险网讯 2007年7月24日,无锡市顺兴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兴公司)的司机陈文华遭遇一起离奇车祸,他在高速公路的应急车道停车小便时,一辆货车因避让其他车辆撞到他的车上,站在车右前方的陈文华竟然被自己的车撞死。由于车辆已经购买了第三者责任保险,所以,陈文华的家属与顺兴公司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但遭到拒赔。陈文华的家属与顺兴公司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江苏无锡滨湖法院法院当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116109.3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律师提出,死者陈文华是车辆的实际车主,挂靠在顺兴公司经营。顺兴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无效。另外,死者是车辆的驾驶员,如果确认他是保险合同的实际当事人即被保险人,那么他就不构成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无权主张理赔。该说法引发出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焦点:死者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第三者”?


  在顺兴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写着:“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的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中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第一,死者虽然是实际车主,但该车辆登记在顺兴公司名下,顺兴公司是该车辆对外公示的合法所有权人,死者出资购买该车并负担保险费用是他与顺兴公司之间内部挂靠关系的约定,双方不是车辆转让关系。因此,顺兴公司以自己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为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未违背相关保险法律法规之规定,未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应当有效。第二,死者既非投保人,也非被保险人,更非保险人,且发生意外事故时在被保险机动车外,符合第三者的条件,应当属于第三者。而保险合同在责任免责条款中将本车驾驶人排斥在第三者范围之外,其本意是否包含本车驾驶人“在车上”及“在车下”所有之情形,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现保险公司提交的投保单复印件上关于明确说明免责条款的投保人声明一栏无顺兴公司的盖章,保险公司也未能提交其他证明其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的证据,因此,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因各方对损失数额确认为116109.3元,法院遂当庭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该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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