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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无故不赔可罚30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0 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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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去年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与其配套的《三者强制险条例》却迟迟“不见芳踪”,因保险责任、赔付方式、抢救费垫付等引起的保险理赔纠纷不断出现。前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终于撩开面纱,向社会公开并征集意见。该草案明确规定,人身伤亡优先赔偿,保险公司无故不赔的,将面临最高30万元的罚款。
  但是,保险人士却普遍认为,该草案的“不赔不赚”原则概念不清,同时没有设定条款和费率,不具操作性。


  明确保险公司赔偿尺度
  记者发现,保险公司的赔偿尺度有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即人身伤害赔偿,财产损失不赔。《条例(草案)》第20条和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于投了强制保险,如果到时保险公司无故不赔的,《草案》规定,保险公司要面临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被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同时,该条例加入了更多人性化管理的元素,《草案》在保险费率的规定上体现了对司机的奖罚机制,即根据被保险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的具体情况,提高或降低其下一年度的保险费率。另外,草案还规定被保险人应当在机动车上放置全国统一式样的保险标志,未放置保险标志的,交管部门有权扣车,并可以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保险赔偿先行垫付“有条件”
  华安财险广州分公司周经理表示,新《道交法》去年实施后,关于保险费垫付的纠纷就一直没有消停过。被保险人发生交通事故撞人后,拿着交管部门的裁定书,要求保险公司先行垫付抢救费,但保险公司出于风险的考虑,却往往不予采纳,仍要求保户先自己垫付然后再向保险公司出具有效单据向保险公司索赔。业内人士表示,很明显,《道交法》和现行的《保险法》存在法律“真空”。保险条款和理赔机制与《道交法》存在冲突,容易在现行操作中发生纠纷。
  记者发现,该条例草案初步解决了这一分歧。《草案》明确规定,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草案中还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该预先垫付费用的三种情况:(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恶意串通的;(三)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故意的。此规定有利于受害人得到及时的救助。但对于这三种情况,保险公司只承担垫付责任,并有权向加害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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