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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者险:让保险公司身处“险”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0 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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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临近———
三者险:让保险公司身处“险”境(经济视点)
  本报记者 曲哲涵

2月28日是《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向社会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2月23日,由中国最大的车险经营者———中国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牵头,在北京召开了“三者险研讨会”。会上,专家、学者、保监会官员以及保险公司有关负责人就条例涉及的“无责赔付”等问题提出了各自的看法。
“无责赔付”是否公平
《条例》的制定基础、新《道交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现在社会上一般将这条法律理解为“行人无过错责任”、“机动车负全责”,以及“保险公司必须进行无责赔付”。这是否符合保险赔偿的基本原理?对保险公司是否公平?符合国情以及投保人的承受能力吗?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贾海茂说,强制保险从本质上讲是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因此,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如果只要发生交通事故,就让保险公司毫无例外地承担赔偿责任,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理。如果该赔不该赔的都需保险公司掏腰包,那么保险费率水平肯定会大幅提升。据人保初步测算,如果实行无责赔付,将使现行三者险的平均费率水平提高150%—200%,最终会增加每个投保人的缴费负担。
此外,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无责赔付”,并不利于交通状况的好转,目前,很多地方就出现了行人恶意骗保的行为。
受害人该不该有直接请求权
按照保险原理,第三者并不是被保险人,因此没有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以及提起诉讼的权利。然而,《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要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垫付保险金。这是否意味着第三者拥有了直接请求权和诉讼权?如何看待这一矛盾?
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不是保险合同当事人,因而由保险赔偿引起的纠纷不应当由受害人作为诉讼主体,应该等受害人与被保险人,即行人与司机的纠纷了断后,保险公司再出面进行赔付。
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邹海林却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他认为,明确受害者对保险公司的直接请求权和诉讼权,能使保险公司利用自己在勘查、理赔方面的大量经验,更便捷高效地完成理赔。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被保险人即车主的道德风险。当然,保险公司赔偿的前提必须是“按责论处”。
救助基金能否有效保护各方利益
《条例》明确,在“三者险”不足支付医疗费用、肇事车辆逃逸等情况发生时,将由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对人身伤亡进行救助,《条例》同时对基金的来源也进行了规定。那么,在有“三者险”的庇护的情况下,行人一旦受伤,能得到什么样标准的救治?一旦保险“失灵”,救助基金能否为受害人、司机撑起一把最后的“保护伞”?
贾海茂对此表示担忧。目前,国内各地与强制保险制度配套的相关诊疗标准不一而足,这既不能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权益,也无法排除医疗机构虚高诊治项目和费用,威胁保险公司的经营安全情形的发生。
中央财经大学郝演苏教授提出,应当扩大救助基金的作用,不仅要保护受害人,还应充分保障保险公司的经营。他介绍我国台湾的经验:出现交通事故后,先由救助基金垫付,这可以确保在第一时间救治受害人,其后,基金可向肇事者以及保险公司追偿。当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三者险”出现大面积亏损时,基金予以补偿,等到下一年度,保险公司及时调整费率,并归还基金的补偿费用。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拥有抗辩权
新《道交法》和《条例》都没有提及保险公司是否具有抗辩权———如果非机动车一方受害人是故意肇事或者也有重大过失,保险公司通过有力举证,能否不赔或少赔?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温世扬认为,作为责任险,强制三者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侵权行为的一种替代。因此,如果没有被保险人侵权行为的发生,保险公司就不负有赔偿责任。从法理上讲,在被保险人,即机动车驾驶者不负有侵权责任的情况下,其替代者保险公司理所应当拥有抗辩的权利:如果受害者也有过错,那么他与机动车驾驶者过失相抵,保险公司可减少赔偿。


《人民日报》 (2005年02月23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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