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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机动车辆的三者险赔付谁来保障?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0 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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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我国车辆运输管理体制的原因,目前存在着大量的商用汽车挂靠于汽车运输公司的现象。在法律实践中,这种挂靠车辆的损害赔偿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存在的一个严重问题是:挂靠机动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个体运输户,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车辆的名义所有人汽车运输公司。因为被挂靠单位只是收取少量的管理费用,它们对机动车辆没有运营利益。所以,保险事故一旦发生,法院往往只判决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管理范围内的承担责任,而保险公司又是以法院的判决为依据,仅在对被保险人汽车运输公司承担的少量责任予以赔付。而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得不到保险保障。这一问题非常普遍,由此引发的纠纷难以解决,这不仅不利于对受害方的赔偿,而且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形象。

  2003年6月23日,孙某驾驶东风厢式货车在运行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受伤、五人死亡。事故发生后,经法院判决:孙某系受雇于车主张某的司机,不承担责任;张某系实际车主,应赔偿受害人15万元的损失;事故车辆的挂靠公司某汽车运输公司在收取管理费1.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于2002年9月10日将其所驾驶的东风厢式货车向某保险公司(下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限1年,保险限额为20万元。其中保险人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为运输公司。在保险单正本中特别约定“该车是挂靠车辆,受益人为张某”事故发生后,张某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预先支付2万元。法院判决后,张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张某请求赔偿金的要求予以拒绝。

  张某认为,该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应当赔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第三者责任险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而张某不是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根据法院判决赔偿被告运输公司1.2万元,其他损失应由张某自己承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一、根据保险理论与《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应当是索赔权人。

  根据保险理论,保险是指对被保险人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给予的补偿,或对个人因丧失工作能力给予的物质保证的一种。所以保险首先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特别是财产保险中,保险必须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绝对不能允许当事人利用财产保险获得额外利益,所以,在财产保险中不可能出现受益人的概念。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受益人只能是人身保险中的概念。

  本案中,既然出现了受益人,不外乎两种解释:其一,受益人是有权获得补偿性质赔偿的索赔权人,其二,保险人故意混淆受益人的概念,以逃避自己应负的赔偿责任。所以,保险公司对张某的拒赔行为是没有道理的。

  第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受益人应当解释为索赔权人。根据《合同法》第125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目的是什么?无疑是在机动车辆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给受害人以及时有效的赔偿。在订立合同时,如果张某、运输公司知道该车辆不管给第三者造成多大的损失,保险公司仅仅赔偿运输公司1.2万元,而其余的不赔,那么,投保还有什么意义?保险达不到保险的目的,他们还会投保吗?

  个体运输专业户,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一般都挂靠到运输公司。由运输公司代为联系业务,出具运输手续,代缴各种规费,其中代为办理保险事宜也是被挂靠的运输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实践中,各种规费,保险费都是由机动车的实际所有人支付,由被挂靠的运输公司代为缴纳。这是该行业的一种惯例。本案的特约条款约定“该车是挂靠车辆,受益人为张某”。从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完全明白挂靠车辆的涵义。当然,也应当知道其中的交易习惯。在明白交易习惯,和挂靠车辆的涵义的情况下,做出这样的特别约定,然后以受益不是被保险人为由予以拒赔,显然摆脱不了欺诈的嫌疑。

  第三、根据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公司不应当拒绝赔偿。保险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非常强的业务,其中大量术语、概念是一般人无法通过字面意思可以理解的,许多条款晦涩难懂。同时,对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存在的情况严重信息不对称的现象。所以,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最基本的原则。本案中,保险公司根本未尽到《保险法》第16规定的说明义务。

  法院认为:对已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挂靠机动车辆,保险公司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从实现保险合同的目的出发,按照交易习惯予以赔偿。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责任。

  实际上,解决问题的关键首先在于保险公司。一方面,保险公司要本着诚实守信原则,以最大诚信面对客户,树立起中国保险业的良好形象,培养我国民众对民族保险业的信心;另一方面,保险公司要严格管理、规范经营,提高业务人员的保险素养,正确使用保险术语。其次,人民法院在处理类似纠纷的时候,不要死扣保险条款的词句,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订立的目的,挂靠车辆保险的交易习惯,准确在对保险合同进行解释。然后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保险人、被保险人和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各自的责任。最后,挂靠车辆的实际所有人、被挂靠单位要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认真学习《保险法》、仔细研究保险条款,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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