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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变更当天出车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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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0 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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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民杨先生系浙G31550号桑塔纳轿车车主,于2004年3月21日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投保。共有车辆损失险1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不计免赔特自险等。保险期限为2004年3月24日零时起至2005年3月23日24时止。
【案情回放】
二手轿车买卖
2004年10月21日,该车由杨先生将其所有并已投保的浙G31550号桑塔纳卖与并交付给江西人王新云。第二天,双方持交易收据到金华市车辆管理所欲办过户手续,车牌号由浙G31550变更为浙GCL163,保险变更由杨先生自行办理。2004年10月23日,王新云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签订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协议。
10月25日上午7时25分,王新云驾驶该车由义乌开往杭州,在杭金衢高速公路诸暨段碰断右侧护栏,造成车辆损失修理费1000元、路产损坏价值2880元,同时与汽车后追尾的浙H03×××号车发生追尾相撞,桑塔纳当场起火,两车相撞后的损失为73160元。
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绍兴大队在对现场勘察后认定:王新云驾驶的车辆碰撞护栏,属驾驶不当,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浙H03×××号车追尾造成浙GCL163号车辆失火,因失火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共同承担。然而,事情至此并没有结束。在随后的保险赔偿问题上,桑塔纳新车主王新云与保险公司发生了纠纷。
办理保险批单
10月25日下午,王新云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批单;10月26日,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王新云向保险公司做了报告,并要求其理赔。保险公司经事后核实,发现事故发生在对王新云的保险批单成立之前,作拒赔处理。
2004年12月20日,王新云又将索赔资料交给保险公司,要求依约赔付未果。2005年1月初,王新云从媒体上得知义乌有个“保险索赔公司”,遂向索赔公司求助。
告赢保险公司
今年1月19日,作为委托代理人的神州保险索赔公司董事长周荣祥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了婺城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赔偿金35428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005年2月23日,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二手车买卖保险过户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3月2日,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应支付保险赔偿款35428元损失给原告王新云,被告负担受理费和诉讼费1624元。至此,一宗因保险纠纷所引发的官司暂时告一段落。
【双方说法】
过户时间是争议焦点
记者昨天从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处了解到,他们对一审判决存有异议,准备向金华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代理律师认为,出险事故发生在去年10月25日上午7时25分,而保险批单办理时间却在10月25日下午1时39分,原告隐瞒了已经发生交通事故的实情。保险合同应该在批单办理之后开始生效,在此前这段保险空白期出现的车祸,保险公司有理由拒绝赔偿。
昨天,周荣祥告诉记者:“此案的辩论焦点在于保单是出险前过户还是出险后过户的,按照批单生效日期看,应当是2004年10月25日开始履行保险合同。我认为,对于投保车辆,只要非故意出车祸就应理赔。”
【法院观点】
保险合同受法律保护
婺城区法院在对此案进行审理后认为,王新云与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是在双方真实、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签定的,其保险关系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
根据被保险人的申请,保险公司同意自2004年10月25日起修改保单,变更了被保险人名称和车辆牌号等事项,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自该日起变更为王新云和××××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金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标的的车牌号变更为浙GCL163号。作为保险公司,对该车于变更保险单当日发生的保险事故,依法应承担理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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