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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未落户就被盗,保险公司赔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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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0 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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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先生:我和弟弟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产权登记在我母亲的名下,当时我父母还有我和弟弟一家四口共同签署了一份协议,注明房屋出资人是我和弟弟,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也是我和弟弟,房屋虽然登记在我母亲的名下,但是我父母都不享有所有权,在他们有生之年享有居住权。现在我父母闹离婚,我父亲就提出要与我母亲分割该套房屋的所有权。请问我父亲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吗?

李婵娟:你们一家四口之间签订的所有权协议是合法有效的,根据这份协议你和你弟弟是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如果你父亲想通过离婚诉讼分割这套房屋,你母亲只要拿出这份协议进行抗辩,法院是不会把这套房屋作为他们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

张女士:我的新车还没有上牌就被盗了,但购买了盗抢险。我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我的损失,保险公司却说保险合同上有一条约定,保险合同自车辆取得牌照时生效,因为我的汽车还没有上牌,所以保险合同还没有生效,因此不予理赔。我仔细看了一下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我购买保险之日起算,但是在繁多的条款中确实有一条为合同自车辆落户上牌生效。我想请问一下,我的损失是不是保险公司就可以不赔了?如果我的车在保险期间内都没有落户,保险合同一直不生效,我是不是就白买盗抢险了?

李婵娟: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保险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在合同条款中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减轻自己的责任承担,那么该条款无效。如果保险公司拒不理赔,您可以通过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该条款无效,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何先生:我的电动车停在小区停车场,办理停车月票。前天我发现车丢了,我找停车场的老板要求赔偿,他却说我交的费用是场地占用费,停车场和我之间不存在保管关系,车辆丢失他们不负责。我想请问一下,难道停车收费收取的不是保管费吗?法律对此如何规定?

李婵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否则无效。现在很多停车场为了规避自己的责任,都会单方面地在给付对方的保管凭证或者票据上载明所收费用为场地占用费,而非保管费。我认为,你们双方之间成立怎样的法律关系,并不应该以停车场单方面的告示来认定,而应当根据双方成立合同关系之初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履行中呈现出的特征等来综合判断。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时,也应该以保护消费者一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

方女士: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男方将自己所有的房屋的一半权利在离婚后赠与女儿。因为房屋尚有银行按揭没有还完,暂时无法过户,除了离婚协议外,是否还需要男方与我们的女儿再签一份协议?是否需要公证?

李婵娟:我认为,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最好由男方与女儿之间再签订一份赠与协议,并办理一下公证。如果以后男方不履行赠与协议,可由女儿直接起诉男方,法律关系简单。办理赠与公证也是有必要的,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不能随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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