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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补缴补发 10月起集中办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5 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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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参保人员各项社保缴费与往年有所不同,首次出现集中补缴。

  上午9点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表示,由于2009年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发布时间比往年偏晚3个月,影响到各项社保缴费基数。为此,从10月起,集中办理今年补缴社保费和补发社保待遇,共涉及300多万人。

  市人保局公布今年4至6月各种补缴和补发待遇具体方案,办理补差的时间为2010年10月8日开始至2010年12月31日截止。

  截至今年11月15日,仍未办理补缴的,将影响到个人账户。

  补缴社保费方案(包括三类人群,各补缴办法不同)

  在职职工需要补缴的情况

  人群范围:在用人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补缴标准: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缴;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缴。

  灵活就业者需要补缴的情况

  人群范围: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缴;

  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缴;

  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缴;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缴。

  其他需要补缴的情况

  人群范围:在街道社保所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0%、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补缴标准:养老、失业原按1490 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社会保险待遇补发(主要包括三类社保)

  ●养老保险

  第一类情况:2010年1-7月,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

  补发办法:凡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本着先补缴后补发的原则,由其退休前原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补缴手续,待基金征缴到位后经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补发待遇差额部分。

  第二类情况:2010年1-7月正常办理退休手续,不存在办理基数差额补缴情况的人员

  补发办法:由社保经(代)办机构按200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调整待遇,补发养老保险待遇差额。

  ●工伤保险

  2010年1-7月使用2008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核准的工伤待遇,统一按2009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重新核准待遇,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工伤保险待遇,补发工伤待遇差额。

  ●生育保险

  2010年4-6月需要办理基数差额补缴的,待基金到位后重新核准生育保险待遇,补发生育保险待遇差额部分。

  权威答疑

  ●具体如何办理补缴?

  答:社会保险关系没有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

  社会保险关系已经发生变化的参保人员,基数差额的补缴手续应由参保人员原缴费所在用人单位、职介、人才机构或街道社保所,在规定时限内为其向所属社保经(代)办机构申报办理,个人应缴部分须缴纳至原缴费单位,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重新转回原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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