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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转企”社保关系如何衔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05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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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历史原因,目前我国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比企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高出约一倍。事业单位转企后,转企前退休的人员按照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和调整养老金;转企后退休的人员参加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将来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和调整养老金。问题就在于转企前参加工作、转企后退休的人员,他们的社会养老保险如何前后衔 接呢?目前国内主要有五种衔接办法,这五种办法各有利弊。

  “两龄政策” 根据工龄或者年龄划杠,凡是在杠内的按照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和调整养老金,杠外的按照企业办法计发和调整养老金。如青岛规定:截至2002年12月31日,工龄满30年或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人员,按事业单位办法计发养老待遇,退休后按事业单位办法调整养老金;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转企后按企业政策参保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

  此办法的优点是政策相对比较宽松,界限比较明显,照顾了工龄长、年龄大的人员。弊端是不易满足改制单位所有人员的要求,不能按事业单位办法退休的人员不易接受。

  “一保两制”政策 截至转企基准日(或批准转企文件下发之日)事业单位在编在册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及退休待遇均执行事业单位政策不变;转企后新进入单位的人员执行企业的养老保险政策。福建、济南哈尔滨等地执行此项办法。

  此办法的优点是人员划分标准单一,过渡相对比较平稳,“老人”“新人”都容易接受。弊端是由于保留事业单位身份的人员中有的职工参加工作时间较短,转企后长期按事业单位参保且享受事业退休待遇不尽合理。对于单位而言,按事业单位参保缴费成本比较高,不利于改制后企业的经营和竞争。由于其时间跨度比较长,与今后国家的政策对接可能存在较多不可预知性。

  五年过渡期政策 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有关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2号)中的政策:转企前参加工作、转企后退休的人员,养老金的计发按企业政策执行。为保证平稳过渡,实行5年的过渡期。过渡期从转企当年开始计算,在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原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逐年递减,即:第一年加发待遇差的90%,第二年加发70%,第三年加发50%,第四年加发30%,第五年加发10%。加发的待遇差额由企业负担。退休后养老金按企业政策调整。

  此政策优点既照顾了在事业单位工作时间长、年龄大的同志,又实现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政策向企业养老保险政策的平稳过渡。不足是转制前参加工作、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不能享受到5年过渡期政策,他们不易接受。

  分段计算政策 根据职工在事业单位和企业的不同工作年限,对部分人员采取分段计算的办法计发养老金。上海市规定: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时,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后,按企业办法办理退休;改制时工作年限满25年的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时,实施分段计算养老金,即:按单位改制前的事业单位养老金加上改制后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20计发,退休后养老金按企业政策调整。

  该办法的优点是充分考虑了在事业单位与在企业的不同工作年限,相对比较合理。弊端是由于按一定的年限划杠,杠外的人员不易接受。不满25年无法享受该政策的人员反响比较大,并且这种办法只计算了转企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没有计算转企后的基础养老金,没有体现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给予一次性补贴政策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人事部、中编办《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的规定,从机关流动到企业的人员实施一次性补贴的政策,即:对转企时不符合“两龄”提前退休政策的人员,在单位转企时,按原经费列支渠道给予一次性补贴,计入转企后的个人账户。标准为: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时上年度月平均基本工资×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0.3%×120个月。

  此政策的优点是适当考虑了机关单位转企人员的待遇,为其身份转换给予了适当补偿。弊端:此项政策只针对机关单位转企人员,如果将此项政策扩大到事业单位转企人员,那么一是扩大了这一政策的执行范围;二是由于补偿的面比较大,人员比较多,一次性补贴资金承担压力大;三是就个人来讲,据测算,即使得到一次性补贴后,个人退休时增加的待遇也较低。

【出处: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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