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原则是“老人老账老办法、老人新账过渡办法、新人新账新办法”,通过逐步过渡,最终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并轨,这样对已购房员工继续按月还贷不会造成影响。
2011年5月18日,苏州市人民政府颁布《关于调整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决定》(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苏州工业园区从2011年7月1日起将施行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
为了使园区广大的参保人员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内涵,我们将围绕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背景、调整原则、主要调整内容以及保障待遇等方面进行相关政策解读。
新政策要点介绍
●《社会保险法》将自2011年7月1日起实施,园区公积金制度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要求进行调整
●员工在2011年6月30日之前缴纳的公积金按原办法处理,其中非苏州市户籍回乡务农人员的个人账户仍允许“可提可转”,在2011年7月1日之后仍可办理
●正在摊还购房贷款的员工,可借用养老补充账户和特殊补充账户继续摊还贷款,员工摊还贷款的资金不受影响
●2011年7月1日后的可购房源将扩大至苏州大市范围,符合条件的员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购房的员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租房
解读之一: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背景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处于零碎状态,1994年苏州工业园区成立之初,国家正处于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期。为了给开发建设保驾护航,园区亟需建立一套适合自身发展的社会保障制度。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的成功为园区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宝贵经验。
在这样的背景下,园区从1997年开始,借鉴新加坡经验实行了公积金制度,从最初的17家参保单位发展至今已达12000多家参保单位。园区公积金制度实施以来,在促进园区经济建设和维护员工权益等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
[导读]: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原则是“老人老账老办法、老人新账过渡办法、新人新账新办法”,通过逐步过渡,最终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并轨,这样对已购房员工继续按月还贷不会造成影响。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公布实施,国家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具体要求,全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将趋于统一。《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全国各地的社保制度都将在法律的框架下实施和运作,苏州工业园区也不能例外。
因此,园区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对现行公积金制度进行调整完善,最终与国家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并轨。
解读之二: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原则
园区公积金制度从1997年实施至今已有14个年头,在制度调整过程中必须考虑参保员工的切身利益,因此园区社会保险(公积金)制度的调整原则是“老人老账老办法、老人新账过渡办法、新人新账新办法”,通过逐步过渡,最终实现与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全面并轨。
“老人老账老办法”,指的是新制度实施前缴纳的公积金个人账户仍按老办法执行,在基金管理和使用等方面保持不变。非苏州市户籍员工回乡务农的,仍可按规定选择社保关系转移或者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选择个人账户一次性提取的,提取比例不变。
目前园区有近7万名员工(A类会员)购房后正在动用普通专户按月偿还银行贷款,为了保证这部分员工在新政后按月还贷不受影响,对于原A类会员在新政实施后的缴费按过渡办法处理,也就是“老人新账过渡办法”。
新政实施前员工购房可动用普通专户(36%)新政实施后可以使用住房账户(16%)并借用养老补充账户(6%)及特殊补充账户(14%)的当月入账基金偿还贷款(可用比例仍为36%),这样对已购房员工继续按月还贷不会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