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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居民生育补贴最高可享受多少?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0 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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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出台,方案规定该市居民在生育期间除了享受医保补贴之外还可享受生育专项补贴基金的二次补贴,最高可补贴1200元。

  专项补贴:明年最高500元 在居民医保定额补贴的基础上,由居民生育专项补贴基金给予二次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不分医院级别)为:

  2010年正常分娩补贴3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500元;2011年正常分娩补贴5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700元;2012年正常分娩补贴700元,非正常分娩补贴900元。两项生育补贴医保补贴:最高700元 首先享受医疗保险补贴待遇,这属于第一次补贴,待遇支付釼/TD>

  对于近几年要生孩子的女性朋友,有一个好消息。

  从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居民医保的女性生孩子,在享受医保补贴的同时,还可获得另一项额度不低的生育补贴。

  试点将补贴提至生育费用的80%

  记者从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长春市自今年1月1日起,在全国率先将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女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到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截至目前,共有1365名参保居民享受了生育定额补贴政策,居民医保基金共支出81.3万元,平均每人补贴596元,减轻生育居民个人的负担。

  今年8月,长春市被国家确定为居民生育保险首批7个试点城市之一。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长春市近期出台了《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通过市区两级财政补贴,建立居民生育补贴基金,对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给与二次补贴,进一步减轻居民生育的负担。

  试点的目标,是从2010年起,利用三年的时间,将居民生育补贴标准提高到平均生育费用总额的80%左右,此方案将于2010年1月1日实施。

  建立城镇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由长春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2010年参保居民人均补贴标准为5元,以后根据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定期调整。专项补贴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不记征税、费。 [导读]:《长春市城镇居民生育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出台,方案规定该市居民在生育期间除了享受医保补贴之外还可享受生育专项补贴基金的二次补贴,最高可补贴1200元。

  政策

  参保女性生育有两项补贴

  长春市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都可以依照本方案规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险待遇。

  2010年1月1日起,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要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孩子时享受的待遇分两次进行补贴。

  参保居民经批准后在异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在本市生育的相应补偿标准支付。

  算账

  明年最多享生育补贴1200元

  听到生育将有两项补贴,长春市民吕女士非常高兴,因为她的宝宝正是明年4月份出生。

  她只需要一年交200元保险费用,如果生宝宝时是剖腹产,并选择在区级医院生孩子,按规定,可享受700元的医疗保险补贴待遇。另外,她还可以获得500元的生育专项补贴。也就是说,她最多可以享受1200元钱的补贴。

  提示

  四种情形生育费用不予支付

  居民生育保险专项补贴基金主要支付分娩期间所必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和药费,因生育引发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1)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

  (2)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规定范围的;

  (3)未经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或在本市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4)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分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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