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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生育保险新增产假生育津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2-11 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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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所有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保险费,职工个人则不需缴费。”昨日,深圳市法制办公布了《深圳经济特区生育保险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生育保险新增产假生育津贴

  记者注意到,这份由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草拟的《条例》,要求深圳所有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用人单位、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在职职工都要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而生育保险待遇拟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其中,生育津贴是新增的待遇,参保人在国家规定的生育产假或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均可享受此津贴。生育津贴按月支付或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生育津贴的标准为参保人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其所在参保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待遇享受范围扩至男参保人及其未就业配偶

  不过,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水平,并非如此前外界猜测的一样“将提高至1%”,而是按其全部在职职工月工资总额的0.5%按月缴交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则不缴费。

  根据《条例》,参保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连续参加生育保险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参保人连续参加生育保险12个月以上的,其未就业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也意味着,条例草案还将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范围扩大至男参保人和职工未就业配偶。

  连续参加本市生育保险1年以上的参保人,因工作变动,在1个社会保险年度(指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累计中断参保不超过3个月的,重新缴费后其中断前后的连续参保年限可合并计算。但中断参保超过3个月,将重新计算连续参保年限。生育保险中断参保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同时,参保人或参保人未就业配偶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中生育医疗费待遇的,不再享受深圳生育保险待遇。

  人大介入监督生育保险基金财务收支

  据了解,“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主要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4项组成。市政府可根据生育保险费用收支情况,对生育保险缴费标准、待遇等做相应的调整。

  生育保险基金全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市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生育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情况实行监督。市人大、市政府审计等相关部门也将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监督。

  据悉,待《条例》出台后,市政府还将根据条例制订生育保险配套管理办法。

  骗保最高或处骗取金额5倍罚款

  根据《条例》,生育保险不得补缴。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进而导致参保人不能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人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而参保单位为不符合深圳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人员办理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关系无效,已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予以返还。

  《条例》还特别强调,参保单位或参保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除被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待遇外,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用人单位和个人对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市社保机构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

  【条例解读】

  ■关于生育医疗费用

  7种情形不予支付

  根据《条例》,参保人在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标准范围内享受生育医疗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住院、产后访视的基本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但有7种情况,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分别是:“参保人在市外产前检查、产后访视、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属于婴儿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发生的住院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发生的国家、广东省生育保险用药目录、诊疗范围、服务设施项目标准以外的医疗费用;参保人在本市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参保人未能提供计生证明的,以及按照国家或广东省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参保人市外分娩只获定额支付2500元

  《条例》规定,参保人怀孕后应及时到计生部门领取计生证明,并持计生证明到深圳定点医疗机构建立生育保险档案,建档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可按条例规定予以记账。

  参保人在深圳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90%记账,个人自付10%。同时,在本市分娩住院设起付线,起付线标准为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起付线以下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参保人自付。

  而针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在市外分娩住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条例》称,将按2500元的标准支付。参保人未就业的配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其分娩住院(含产前检查及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支付,支付标准也为2500元。

  ■关于生育津贴

  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享3个月生育津贴

  参保人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其中,妊娠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引产的、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生育津贴;其中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的,享受3个半月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不满7个月引产的,享受1个月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以下实施流产手术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皮下埋植避孕剂的,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200元;实行输卵管(输精管)绝育术(复通术),享受一次性生育津贴,标准为1000元。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按国家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和计划生育休假期间的工资,其后再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用人单位应在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12个月内向社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的,市社保机构不再予以支付。[page]

  而参保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女职工生育产假或计划生育休假期间工资的,女职工可直接向市社保机构申请领取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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