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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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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1 0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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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②、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③、年满60周岁(含60周岁)。

  2、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标准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计划生育夫妇,按每人每年120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扶助金,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在确定农村“低保户”时,奖励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奖励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已经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不再发放奖励扶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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